以违建为由逼迫签订拆迁协议,对于这样的法院是怎样判定的?在现实中有很多地方,主管部门因为拆迁与被征收人一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此种情况下,有的地方主管部门会给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的决定。认定成是违建,并且以违建的形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或者是拆迁协议。在这时候,这个违建能不能认定是违建?被征收的房屋能不能认定是违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来给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河南省高院2017年作出过一个认定,关于某县主管部门对杨某的房屋认定是违法建筑,并实施了强制拆除,对于某县主管部门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我们来看下河南高院是怎么认定的?
因为当事人的房屋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和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广大农村都普遍存在着一种房屋,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是完全没有建设手续。这是很多人不能克服的一种现实状况,一种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城乡规划部门以及综合执法部门对于房屋建筑物性质审查的这些部门,都有对于管辖区域内房屋建筑的性质的监管审查的职责。
在征收过程中,往往被征收的房屋都是建成七八年或者是更久的建成历史,在这么长的时间之内,职能部门没有去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调查,征收行为之前,征收部门也没有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认定,而在征收行为开始以后,却以违建的说辞要拆除被征收的房屋,显而易见,这个违建认定或者是违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如果对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的,执法目的就不是为了对农村土地管理使用进行,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来加快拆迁的过程,就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行政职权实施非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要注意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没有类似的这种违法的行为,以违建的形式来逼迫搬迁,达成征收的目的。
在我们前段时间受理的湖南某地就有类似的案例,也是因为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了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法院的观点与河南高院的观点一致,也是认定有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以正常的征收程序来对房屋,进行相应的确权和征收,按照征收的补偿程序,而不能绕开征收去以违建的方式来达到征收的目的。
本案相应的法院也对当地的有关部门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判决。所以,对于征收过程中,以违建的形式来认定违法建筑,要考虑执法目的,包括我们在前一段时间在温州开庭审理的一个案例,有关部门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法院以审查事实,以事实不清,作出了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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