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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3月1日起施行!明确消防监管职责,突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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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太原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月18日批准,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明确消防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太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同时,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承办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突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条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条例》规定,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维护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细化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个人的宣传教育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制。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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