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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案,业务标兵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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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打造上海法院人才高地高峰建设体系,自2024年1月11日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联合推出10期全媒体系列访谈《你好,上海法院业务标兵》,围绕上海法院“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工作主线,介绍新时代上海法院工作,展示实务型业务人才风采。

上海一中院民事庭副庭长任明艳作为上海法院办案标兵参加了第4期——“司法质效为本”之“抓好审判重点任务”访谈。

访谈嘉宾

任明艳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武汉大学国际私法专业博士、法国巴黎第十一大学联合培养博士

上海法院办案标兵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上海一中院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

上海首届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

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国际法学

发表专著《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问题研究》

合著《案例法理学》

在《法律适用》《法学》《人民司法》

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参与执笔中国法学会、最高法院以及教育部等国家级课题6项

曾获得上海法院调研先进个人等荣誉

访谈现场

你的工作方向和领域分别是什么?

任明艳:我2008年博士毕业以后就进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是在商事审判庭工作,2019年的时候调到民庭。现在的民庭体量非常大,大概有100余人,审理的案件类型也非常广,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执裁诉讼、房产纠纷……总之就是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不仅要解决个体之间的争议,还要求法官能动司法,实质性地解决纠纷,这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所在。

能否先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你?

任明艳:大家都知道,在上海,小区停车有时候是非常困难的。一些小区因为规划的原因,停车位非常紧张。在小区停车位无法满足业主日常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如果小区的业主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用以限制租户的停车权益,比如说不让租户的车辆在小区里过夜,或者取消租户月停车的资格,这项决议的内容是否侵犯了租户的权益?或者说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此前,我审理了一起关于小区租户停车权益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这个案件也是上海首例涉及租户停车权益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小区的停车位非常紧张,小区的业主大会就通过了一项决议:每一户业主只能停一辆车,取消租户的月停车资格。

有的业主就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自己的房屋是要出租的,业主大会限制租户的权益,也就是损害了业主的权益,所以要求撤销决议的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弄清楚小区的停车情况,我们也向小区的物业单位进行了解,发现小区停车位确实紧张。这个小区可以利用的停车位大概只有80多个,但是有需求的业主有200多人。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从房办了解到,业委会其实不是不作为,他们也在积极地为业主、租户想办法。他们也曾向房办提出,通过增加外部车位来解决“停车难”问题,但是最终没有取得实质效果。

结合这个案件的事实,包括前期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案的决议内容是由业主大会作出的,程序合法,也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而且考虑到小区停车确实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大会限制租户的停车权益,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议庭讨论后觉得很难支持业主要求撤销这项决议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这样作出判决,虽然解决了一个案件,但是实质上没有化解双方的纠纷,也没有解决小区租户“停车难”的问题。为此,我们在法庭上一再要求业委会与居委会、房办再进行沟通,或者是仿效上海其他小区的一些做法,改善停车方案。业委会也在法庭上承诺,会对小区的停车方案进行优化。

判决以后,我们通过事后的跟踪访问得知,业委会已经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对停车方案进行了优化,通过价格杠杆,也就是对租户收取一定月租金的方式,解决了“停车难”问题。这个案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双方也都服判息诉了。

如果用一个词语来形容你的办案风格,会是什么?

任明艳: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民事审判的风格,我觉得比较贴切的就是“温度”。

就像我刚才介绍的,以前我是在商事审判庭工作,现在是在民事审判庭工作。在审理商事案件的时候,实际上法官需要把自己当作一个商人,用理性的思维来审理案件,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更侧重于对人、对个体的关注,我们更侧重于保护弱者的利益。以现在非常流行的网上购物为例,如果你买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受到了商家的欺诈,你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实际上我们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还可以要求他支付价款的三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这实际上就体现了民事法律对于普通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另外,我再举一个例子,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之间、不同权益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衡量和利益衡量。比如,有些老百姓付全款买了房子,是他唯一的一套房子。结果因为开发商对外欠债,这个房子就被银行查封了。这个时候,他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要求法院解除对这个房子的查封,他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大家都知道,对于个体而言,生存的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包括其他的财产权益。如果这套房子确实是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的唯一一套房子,而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这种情况下,法律肯定会优先保护个体的生存权。这也体现了民事审判温情的一面。

如何在审判中抓住案件重点,拨开迷雾,彰显司法的公正公平?

任明艳:根据难易程度,民事案件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简单的案件,一类是疑难复杂案件。以我个人的审判经验来说,70%的案件都是简单案件,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很清晰,争议不大,法官直接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在案的事实就能直接作出判决。

但是确实还有一类案件,大概30%,就是我们常说的疑难复杂案件,要么是事实真伪不明,怎么查也查不清楚,要么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和水平。

比如,我们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虚假诉讼的案件。像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手拉手”进行调解,或者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虚构当事人等等,确实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这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析产纠纷、执裁诉讼等等常发领域,要提高防范意识;对于不符合常理的环节,以及表象特征,要特别关注,由表及里,深入地进行查证,必要的时候也可请当事人来法庭接受问询,最终结合在案的事实作出综合的判断。

印象比较深的是我前段时间审理的追加、变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有一个债权人,他认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要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股东就提供了很多证据,比如转账凭证、其他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还有公司的完税证明等。他想用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已经履行到位了。

从表面上看,这些证据确实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好像能够支持他的主张。但是我们审查后发现,其他公司汇款进这个公司的情况说明,实际上是被告股东的母亲出具的,他们具有利害关系,这就引起了我们的怀疑。

接下来,我们要求他把记账凭证拿过来给我们看,发现这张记账凭证跟公司其他的记账凭证都不一样,字体不一样,也没有财务会计人员盖章,这又引起了我们怀疑。

我们又查转账凭证,发现上面记载的是往来款,不是出资款。再结合其他案外公司股东跟被告股东之间的利害关系,综合判断下来,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在虚构证据、捏造事实。

后来,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被告股东的代理人也认可,确实有些证据是事后补签的,也就是伪造的。我们对他进行了训诫。最后,我们还是追加了这个股东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关于高质效、新机制方面,你有什么感受?

任明艳: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也曾经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就是“感受”,也就是说,公平正义不是法官认为这个案子办得公平就是公平,而是要让当事人觉得是公平的。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当事人的“用户体验”,要让当事人能够接受我们的判决。就像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所说的,要贯彻“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想问题。

作为民事法官,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特别关注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我们都知道民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比较弱,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比如在举证阶段,也许当事人觉得他的证据足够了,法官应当要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不应当由他来举证,他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积极地行使释明权,告诉他应当要怎么举证,来维护他程序上的权益。

还有一些当事人,他在一个案件中既可以提出A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B诉讼请求,还可以一起提出。但是,由于他自身诉讼能力的问题,他可能只提出了A诉讼请求。比如,他要求解除合同,但他没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我们判决解除合同以后,他可能还要另行再提起一个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积极地行使释明权,让他把诉讼请求一并提出来,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另外,因为很多当事人是外地的当事人,可能来沪参加诉讼不是很方便,有些人生病或者特别遥远的,或者他本身经济状态不好,这个时候我们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互联网技术,采用在线庭审的方式来进行审理。还有一些当事人,考虑到他是江浙地带的,他要当天往返上海。我们也要求书记员能尽量把庭排在下午,而不是上午,他可以通过乘坐高铁的方式来参加诉讼。

你如何在审判中关爱当事人的?

任明艳:我一直觉得,人和人之间的交往都是相互的,法官跟当事人之间也是一样的。法官既要有遗世独立的超脱品行,也要有悲天悯人的古道情怀。如果你真诚地对待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你能够尽心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我想当事人是能够接受到这样的讯息的,也就能够对法院、对判决有更大程度的接受。

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前段时间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有一个当事人,他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他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服务费,但是我们审理下来,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他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但是,我们通过电话沟通,发现他为这个项目付出了很多。他原来是在上海的,为了这个项目到外地去,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外,他现在家庭条件也非常不乐观。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就做被告的工作,最后被告也愿意补偿他30万元。事后这个原告打电话向我表示感谢,结果在电话里哭了,这是第一次有男当事人对着我哭。他说自己非常开心案子能够这样解决。其实,我自己也很开心,在年前把这个案子圆满地解决了。

通过这个案子,我有一个深深的体会,我觉得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法官办案也不是一判了之,我们要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法,真正地为老百姓解决烦恼和纠纷

作为上海法院业务标兵,未来还希望在哪些方面继续发力?

任明艳:我特别喜欢康德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能够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当一名法官,能够为平安上海、法治上海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我觉得是非常幸运的。

作为上海法院的业务标兵,我也将一如既往地坚守初心和使命,当然也希望自己能够在繁忙的工作中静下心来,持续学习、提升、进步。也希望自己能够积极地拥抱上海数字法院建设,包括能够参与社会治理,不负韶华,砥砺前行。

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人民广播电台 上海一中院

值班编辑:方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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