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了《第二十条》,整体上来讲,应该支持这种法治电影,毕竟以卖座文艺作品对法治进行呼唤、对正当防卫这一沉睡条款予以关注,是善莫大焉的。
但我是个法律人,我没有办法像邻座的我家领导那样哭了一包纸巾那样投入。
本片还是有些技术槽点的,本片是最高检监制的,我想最高检的监制更多是在政治方向予以指导,而非技术上的,无可否认,检察系统有很多专业大咖,而遗憾的是本片呈现的技术细节却那么糟。仅论技术,把我请去做法律顾问,都会比现在呈现的效果更专业。
槽点一:最高检为了抬高自己,贬低了公安、律师,公安以警力有限为由怠于侦查,险些酿成冤案;律师私下会见承办检察官,进行利益勾兑,还鼓动当事人不当信访。而实际上这种案件大都是律师推动平冤的。
槽点二:案件审查起诉了半年,王永强还在羁押状态,也就是王永强早以被检察院作出了有罪批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永强就被羁押了半年,如果算上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王永强极有可能因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被羁押一年左右。王永强最后被不起诉处理,那么检察机关应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王永强进行国家赔偿。2019年后,实行捕诉合一,也就是审查逮捕的和审查起诉的是同一承办检察官,如果案件发生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影片中吕玲玲检察官就是造成王永强被错误羁押一年左右的罪魁祸首,即使在捕诉合一政策之前,一般批捕科批捕的,公诉科也大概率维持有罪处理,互相给面子。同一个检察官、同一个检察院,前面作出有罪批捕,后面又努力争取不起诉,这种自己打自己脸的事儿基本没有。
槽点三:在案件处理上,检察长若不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可以径行作出决定,在影片中,貌似是召开了由常务副检察长参加的检委会会议,但无论是检委会会议决定,还是检察长决定,承办检察官都只能执行,最大的挣扎空间是就自己的想法形成书面意见递交以撇清干系。所以,就不会有吕玲玲后面那么多的戏份,剧情也不会延续下去,除非是常务副检察长在公事上徇私情,为了泡吕玲玲这个妞,但有那么不着调的常务副检察长么?
槽点四:像吕玲玲这种如此有担当的检察官,至少我在新闻报道中都未看到,美化得有点失真。大部分检察官的工作状态应该跟韩明检察官类似。我在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也提过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开始是说服了承办检察官的,但因为同案其他被追诉人的判决已经生效,所以,检察官同意折中处理,将原本接近四年的量刑调低为两年,可临开庭检察官又反悔了,后来得知,我的当事人是该院侦查监督科发现的漏犯,如果我的当事人判三年以上,审查监督科的承办检察官可以立功,所以,同僚的招呼打过来,承办检察官就妥协了,我的当事人就被重判为近四年的徒刑。
槽点五:审查案件听证会需要经过检察长批准才能召开。影片中,貌似韩明检察官私自决定召开,让常务副检察长都很意外,这是不可能的。实践中,一般召开听证,就是检察机关要作出超出常规的审查意见,来拿听证会缓冲压力,按照相关规定,只要检察长同意,实际上依然可以推翻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影片中的听证会上,检察长、常务副检察长、承办检察官之间还煞有介事地交流案件处理意见,那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
槽点六:拘留所内七天胖七斤,那真是特异体质,我的一个当事人在看守所瘦了三十斤,我的另一个当事人说,他从来不吃看守所里的肉,这处处理估计是为了体现我国ren权保护的成果,但失真得很。
作者:吕博雄,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任南方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报黑龙江记者站负责人。此文首发于吕博雄律师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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