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实施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乌政批字〔2024〕3号),《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于2月4日起公布实施。2019年3月29日公布实施的《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同时废止,今后集宁区将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2024年2月7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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