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有问题
主张违约or侵权
新都法院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品牌、某型号的产品。A公司收到产品后,认为B公司交付的产品非约定的产品品牌,故以B公司侵权提起诉讼,诉请销售B公司和生产C公司返还货款,赔偿维权产生的差旅费和维修费。
经对A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初步审查后,法官主动向A公司释明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主张B公司违约,但A公司坚持以产品责任提起侵权诉讼。经依法审理后,裁判认定本案并非产品侵权,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本案例混淆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情形导致“钱付了事没办成”。那么,如何区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缺陷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瑕疵关注产品的适用性。
区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若仅在产品适用性上存在影响产品功能使用的问题,属于产品瑕疵;若产品质量问题已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属于产品缺陷。
产品有问题,该如何维权?
产品缺陷:
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既可基于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亦可基于侵权主张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
消费者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权益,本质上是违约责任,可基于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编辑:田梦
文字:新繁法庭 冯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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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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