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能否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1-09
回复时间:2024-01-12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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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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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目前还有少量存货,有需要的客户可以联系张律师。非青岛地区的暂时一般先别联系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将于今年上半年完稿,届时可以就《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交流探讨。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采取的是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只有这四类人员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其余人员是无法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
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为新单位提供劳动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黄岛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L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仅零星到公司熟悉业务,L提交的考勤记录中与A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均载明L2018年12月出勤17天,2019年1月出勤4天,A公司主张L2019年2月未出勤,但根据L提交的报销凭证,其中有2019年2月及3月的报销凭证与A公司提交的2019年2月、3月的考勤记录不符,故一审法院对L主张的其2019年2月后全勤予以认定。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L的工资情况,故A公司应支付L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29655元。
青岛中院非金融团队在(2021)鲁02民终15046号改判案件中认为,首先,从业已查明的事实看,L直至2019年2月22日才与案外人X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L在本案中主张其自2018年12月起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关系主张工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L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其与X公司人事专员的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看,L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仍然到X公司处出勤,考勤记录显示,2019年1月、2月、3月,L到X公司均有实际出勤,L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其在本案中关于2018年12月1日起到A公司正常出勤的主张明显相悖,L要求A公司支付其全勤公司,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依据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L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近乎全勤的工资,明显欠妥,本院予以纠正。A公司上诉主张其与L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请求不予支付L该期间的工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L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确为A公司提供过劳动,其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主张其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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