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律师曾经遇到过企业让出几十亩的土地,但是迟迟没有予以补偿,后来企业拆迁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之前曾经让出的土地,应当如何补偿的问题。这是在近期律师在办理政企纠纷,特别是企业拆迁案件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历史久远的一些企业,越久远这种情况越突出。专注政企纠纷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路永强律师针对类情况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探讨下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浙江金华某公司和某工程建设公司与区有关部门的案案件。1993年左右,某建设公司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过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以780元每平米获得涉案的土地,1994年又签过一个合同以760元每平米获得了另一部分的涉案土地,并获得了土地证,登记面积为1777平米,四至分别为也是比较清楚。
2015年区有关部门决定对某条道路进行改造工程,并由某项目指挥部实施。2016年3月项目指挥部要求建设公司出具书面报告,原市国土部门向指挥部作出过一份函件,说明在1993年、1994年获得了1777平米的土地用途是商业。1995年的时候,确权面积是1777,用途为商业住宅,批准权限为70年。让出了后因道路改造,从20米调整为30米,让出了10米,总面积是420平米,又因另一路段拓宽工程一直没有办,1997年根据市有关部门抄告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退让,一是通过对规划指标予以奖励,二是减少土地出让金与协商解决,三是让出10米同意建二层予以过渡,给出了三个解决意见。
该公司接受了上面的协商意见,1998年土地无偿的划拨给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时,262平米没有予以登记,420平米依然登记在该建设公司的名下,从出让合同登记材料来看,确实262平米予以了退让,但是没有登记420平米,实际登记在公司当中,并分摊了各个小业主。
2017年,道路改造要征收涉案的地块,当时区有关部门召开了会议,会议载明的因为市区总体规划,拓宽退让的262平米,某大街改造又退让420平米,受让地块面积总计600多平米。会议决定,关于退让的补偿金方案予以补偿,并详细说明了怎样补偿,包括利息的如何评定,进行了确认。该公司不服,将区有关部门告上了法院,后来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法院审理
高院对这个事是怎么认定的?高院认为在本案当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本案适格的原告和被告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该建设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区有关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建设公司关于补偿面积以及本案是否追加被告的问题,法院也予以了认定,区有关部门说应当追加被告,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载明会议纪要的计算方式,确定区有关部门支付本金52万及利息并无不妥。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会议纪要主张补偿权利,该会议纪要是由相关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同时记载了计算方式及利息,是按照2017年银行的参考标准,对本案计算利息应当为标准才是比较合适,因为会议纪要已经确定了,所以判决建设公司胜诉。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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