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的刘先生合法经营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面临拆除,通过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加上律师的咨询,自行启动了法律程序,结果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没有拿到补偿款。
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忽视了几个法律点:行政案件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并不是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就能获得赔偿,还要对损失找专门的机构评估或者公证,不然以什么证据索要赔偿呢?还有重要的一点,诉讼都有一定的时效,错过了就很难救济,下面具体来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区主管部门下发《大拆违,大清除,大扫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随即对多家商户下发了自行拆除通知书,刘先生也收到了通知书,可是通知书上没有落款人,也没有单位盖章。其内容认定刘先生的经营房屋为移动板房,属于违法建筑。
2020年5月,区城市管理部门同街道办对刘先生的300平米左右合法经营房屋强制拆除,同时将屋内所有财物,冰箱,电视,桌子,椅子,厨具,油烟机,空调,古玩等一并损毁并清理,刘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被告区城管部门作为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区城管局,街道办对原告建设的房屋实施了拆除。原告主张该拆除为强制违法拆除,被告辩称是依法予以帮助拆除。经证据审查,被告既未举证其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帮助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性质应定性为行政机关事实的强制拆除行为。
确认被告区城市管理部门,某街道办强拆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子胜诉了,可是法院没有判如何赔偿刘先生的损失,等于还是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刘先生要的是合理的赔偿,并不仅仅是获得胜诉,证明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要点分析
1、违建是否一定要拆除
本案有几个关键点,一是街道办有没有权利作出违建处罚的决定呢?虽然本案已经说明了区城管部门作为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的违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权,可是对于违法建筑也并非一定要拆除,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刘先生有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房屋是合法的。可是已经被拆除了,对于有关部门的行为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判决了,但是没有就补偿事宜再次提出诉讼,后来错过了诉讼的有效期限,如果错过了时间,后面救济起来再想挽回损失,就变得很困难了 。所以一方面诉讼的时效问题非常重要,再就是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正确的利用好法律也很关键。
3、在收到违建通知后应该怎么办
有关部门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有关部门剥夺了原告行政复议权,也剥夺了行政诉讼权。从下达通知到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仅20天时间,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
刘先生没有请专门的律师,自行启动了诉讼程序,虽然确认了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相关法规详细的了解,以为法院只要判定了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就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可是法律也是讲证据的,法院是根据什么来证明应该赔偿多少呢?因为刘先生并没有对赔偿事宜提出相应的诉讼程序,所以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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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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