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突出的问题。早在1986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就通过“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细化规定。在吸收上述规定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能否包含第22条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为“人身权益受损”。通常来说,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堇其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可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g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根据受侵害客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给对方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给财产权益的客体造成使用价值或价值的贬损,从而应对财产权利人进行补偿的责任。而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关系等遭到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因此,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其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对于财产权益并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人身权益的具体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可知,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基于此,《道交赔偿解释》第14条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同人身损害所产生的物质损害赔偿区分开来。
2.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体系来看。《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人身损害的各种赔偿责任问题,又在第22条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在立法上明确区分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性损害赔偿。而从二者所具有的实质区别来看,《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能涵盖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可知,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的仅是行为人的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这种痛苦往往隐藏于被侵害人自身,具有个体差异性,很难完全用外在表现,更无法用金钱衡量。而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是有形的,往往可以将损失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加以计算O
(二)关于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问题如前所述,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中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失又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由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所采用的“人身伤亡”的概念本身即以说明,交强险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严重”的标准认定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除了需要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加害行为与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外,还需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对于“严重”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究竟如何把握,也容易引发进一步的争议。
就“严重”的标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体、健康被侵害当然会带来肉体的痛苦,往往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此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而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情况下,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值得赞同。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情况而定,但要从严把握。至于仅仅引起些许的不高兴或不舒服,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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