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接群众举报: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在规定储存范围外一沿街门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且附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极大。
接到线索后,洛城街道积极配合寿光市应急局,联合辖区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实,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在规定范围外非法储存了大量烟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寿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洛城街道应急办、留吕派出所现场收缴了该批烟花爆竹,暂扣该门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留吕派出所,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运输、储存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如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储存还是销售,都是违法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追究。”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表示,然而个别人员为谋取私利,无视规定,违法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埋下潜在风险隐患。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洛城街道将结合“安全敲门”集中行动,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顶格处罚,全力确保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稳定。
温馨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经营、运输、储存均应经过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严禁通过网络、车辆、摆摊设点等方式售卖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同时,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洛城街道办事处0536-56613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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