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金华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金华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金额1%给予补贴。自2022年6月至今,购房补贴已是第四次延期。
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市区自2022年6月以来实施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政策,经多次调整延续至今。期间,对购买二手住宅也实施过一段时间的购房补贴。为更好地聚焦新建商品住宅去库存,二手住宅补贴政策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二手住宅不再列入补贴范围。
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宅购房人凭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有效银行卡、申请表提出申请。申领截止时间后续将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予以明确。
0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
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补贴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8月18日
03/金华市区购房分类补贴
金华市建设、财政、税务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市区购房补贴申领办法,明确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方可提交补贴申请,申领截止时间分别为2027年3月31日和2023年10月31日。
经金华市政府同意,对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金华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购房人,实行购房分类补贴政策。
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合同成交金额1.2%给予补贴;
9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按合同成交金额1%给予补贴;
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按合同成交金额0.8%给予补贴。
市区范围包括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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