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1月21日《法治日报》)
相关话题很快冲上热搜。有网友表示,“终于知道为啥(微信)红包只能200元了。”也有网友关心“转账金额1314、520怎么办?”的确,很多人在选择发微信红包还是转账时,只是按照付款金额的大小来决定,不考虑这两种方式所蕴含的付款性质。而这一判例,使得人们在做相关选择时,多出一个考量因素。
近年来,微信的红包和转账功能已成为好友之间的常见互动,尤其在各种节日期间,这些功能更成为一种表达感情的方式。虽然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刻意区分微信红包和转账所涉款项的性质,但一旦出现纠纷,明确这两者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指出,微信红包有200元金额上限,按照我国传统红包习俗,可被视为自愿赠与,无需返还;而微信转账只是一种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实际上,这种区分基本符合大多数人对微信红包转账的心理预期和使用习惯,因此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广泛困扰。
然而,由于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界定不明,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便有机可乘,利用这一规则漏洞。案例中的周先生就是如此,他声称涉案款项是刘女士的赠与而非借款,这或许是出于侥幸心理。款项的性质不能仅凭个人的说法来确定,也不能简单地将微信红包都视为赠与,微信转账都视为借款,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评判。
倘若付款方通过微信留言、红包备注等,能够证明微信红包系借款,则微信红包的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收款方有充足证据,证明微信转账具有赠与的实际意图,且符合事实逻辑,则微信转账的性质就是赠与。简言之,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评判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
例如此前一个案例,一男子与女友分手后,要求女友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因是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或支出金钱,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男子收入水平,赠予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明确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性质,既需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判断,也有待更精确的司法标准作指引。各地法院可以对审结的微信付款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当地民间习俗,给出判定微信红包或转账性质更加具体的规则和方法,为日后不可避免的类似纠纷提供更加清晰的审理标尺。
类似案例对于普通人来说,也是一次经验教训。微信红包和转账功能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不论是普通朋友或是恋人之间,涉及大额款项的往来,双方不妨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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