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取消了调解结案率作为法官工作考核要求后,法官就没有像之前一样纠结于调解。通常只是按程序询问一下调解意愿,如果没有的话也就不再调解组织了。但在有些案件中,法官会表现得比较坚持希望当事人能调解,这背后通常是哪些原因呢?这篇文章把笔者了解到的情形告诉大家,供参考。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断案,或者按现有依据断案结果很可能不合理
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处理比较新颖的法律纠纷时。比如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宠物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案件,许多法院都是争取调解结案。因为,如果按照《民法典》规定判决的话,则宠物不能比照孩子就抚养和探视等问题进行判决,只能把宠物作为夫妻的个人或共同财产来处理,谁出钱归谁所有,而这样处理忽略了平时宠物照料和感情投入等因素,结果往往不合理。
二、当事人的请求部分依据不够,或者支持其请求的诉讼成本过高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比如对于损失的认定,如果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说得通,但对损失的大小又缺乏证据证明或法律推定依据的时候,法官通常就比较希望双方就损失达成调解。因为,如果损失通过鉴定的话,则诉讼时间和成本将大大增加,原被告都有更大风险,对于小案件来说特别不值得。如果不适用鉴定,要么损失变成法官酌定,要么法官直接驳回请求,这样处理经常导致一方上诉,没有实质解决纠纷,所以法院会比较坚持尝试调解。
三、发回重审,审无可审
如果被上诉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的法官又觉得之前已经查明,查无可查,没有其他可以进一步审理的话,法官也会倾向于再尝试调解。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重新出判决,会自觉很难超出原来判决的论述和结果。当然,这种情形如果法官不沟通说明,当事人也不一定知道。
四、多年的缠讼,判决已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有时当事人会由于一两件事情起因,而多年多案持续诉讼纠缠,法院此前的判决没有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效果,这时法官就会把工作着重放在调解上,毕竟调解过程更灵活、更贴近当事人的情绪倾诉。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在家事案件或者涉及邻里的相邻关系纠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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