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出于对工作经验丰富、人脉资源广或用工成本较低等因素的考量,不少用人单位愿意聘用到龄老职工。对于用人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双方间法律关系如何定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更是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表述,两者之间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是适用《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明确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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