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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罚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罚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罚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罚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6、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罚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罚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9、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罚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10、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11、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罚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12、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罚条:第八十三条)
1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罚条:第八十一条)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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