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杨文明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印发了《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云南省外贸高质量发展。
在资金组织实施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云南省商务厅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外贸资金,原则上年度中不得调整,因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难以实施或项目重大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确需调整的,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重点工作通知按程序重新确定支持对象,省财政厅审核资金调整建议方案后做好资金调整下达相关工作。
此外,云南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公示等情况形成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充分征求税费收缴、劳务用工、外汇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依规审核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对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州(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在符合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做好资金执行跟踪和绩效监管。对于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的资金,州(市)财政、商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
另外,《办法》提出,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外贸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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