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对于早年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颇有些耿耿于怀,为了谋求和大国平等地位,1871年日本政府向欧美派遣了一个使团,希望能够取消“领事裁判权”这一损害本国司法权的不平等条款和拿回关税自主权。而同一时期,日本也向中国派遣了一个使团,想和清政府缔结通商条约,获得和西方国家一样的权力。
1870年6月,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率领的使团抵达中国,和清政府开始初步会谈。大概和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吃亏太多,清政府对于签约一事兴趣不大,“只要双方互存信赖,则无缔约之必要”为由加以拒绝。
倒是柳原前光拜访了两江总督曾国藩、直隶总督李鸿章以后,曾李二人认为中日两国都已经和欧美签署了通商条约,彼此之间签订一个条约也很有必要,因此上书主张和日本签约。在曾国藩、李鸿章的推动下,清政府同意了此事。
1871年6月,以大藏卿伊达宗城为正使,外务大丞柳原前光、外务权大丞津田真道为副使的日本使团和清政府任命的全权大使李鸿章、天津海关道陈钦、江苏按察使应宝时等人在天津展开正式谈判。
谈判开始以后,日方就拿出了以清政府和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为模板制定的草案,意图占个便宜。李鸿章自然不肯同意这样一个不平等条约,提出条约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必须互惠。
此时日本还没有足够的国力和中国抗衡,几番交涉以后,只能同意以李鸿章的意见执行,最后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了 《中日修好条规》、《通商章程》和《海关税则》。1871年9月13日,李鸿章和伊达宗城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就等着换文生效了。
然而两国代表对于平等条约、国家主权等概念也是一知半解,这几个条约只能参照此前签署的不平等条约而成,结果就导致里面充斥了各种不平等条款。
比如说中日双方约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也就是两国在对方都有领事裁判权,将自己的司法主权拱手相让。
还有条约规定,两国在对方的通商口岸拥有和西方国家一样的权力,军舰进入无须通报,对方也不得阻拦(后来丁汝昌率“定远”、“镇远”去长崎进行维护时,就是根据这一条款,没有事先通报日本政府),把领海权等又互相卖了一遍。
虽然说由于两国在对方都有相应权力,导致这份充满不平等条款的条约反而变成了另类的平等。不过这样一份条约不要说让西方列强外交人员目瞪口呆,就是日本政府也觉得一边去欧美国家游说取消取消“领事裁判权”,一边和清政府却互相拥有“领事裁判权”似乎有些说不过去,一度拒绝签约,希望就部分条款重新谈判、但是李鸿章拒绝重新谈判,并认为日本此举有失信之嫌,是“万国公法所最忌”。
面对李鸿章的强硬表态,日本只能接受现实,任命外务卿副岛种臣为全权代表,搭乘铁甲舰“龙骧”,在“筑波”舰的护卫下前往中国换文,最终这个奇葩的条约还是生效了。
只是倒霉的伊达宗城由于在此前谈判中被李鸿章完全压制,几乎全盘接受了李鸿章提出的所有意见,自己的要求全部被否决,被日本政府罢免。不过从后来日本政府面对李鸿章也没能做出任何改变看,其实换谁去谈都一样,伊达宗城多少有些背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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