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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晋检 | 一周检讯(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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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2023年度党建暨部门工作述职评议会,应勇检察长强调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要以高质量检察党建推动高质效检察履职。

晋检动态


1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专题传达学习区委六届六次全会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初步贯彻意见。


1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福州市检察院傅建飞检察长赴晋安区院调研指导工作相关指示精神,审议通过《关于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政治强检的意见》。


1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2024年亮点工作谋划部署会。


1月11日,晋安区检察院党组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


1月12日,晋安区检察院江伟检察长就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应邀列席晋安区法院2024年第1次审委会。


什么,退休了不能要误工费!!

提交证据,法来帮您!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我国法律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

现实中,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很多农村居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出务工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与年龄无关,不能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在能举证证实确实存在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这既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整理:邱丽、游采颖

编辑:黄绿咏

审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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