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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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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通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紧扣“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妥善办结各类案件15589件,为弘扬法治精神、捍卫公平正义、维护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示范引领作用,我院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精选出五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杨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结果】杨某某在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巷道临时居住点帮当地居民屠宰家禽并收取手工费。在此过程中,为了给屠宰的家禽脱毛,杨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松香放在一铁锅中熬煮后,将融化的松香敷裹在屠宰的家禽身上进行加工脱毛,后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的松香经提取后,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生活中,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节约成本、牟取高利,在生产、加工食品的过程中非法掺入其他物质。本案中,杨某某使用的工业松香是一种含有重金属且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批复也明确了“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工业松香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杨某某直接使用工业松香进行鸭肉脱毛并将脱毛后的鸭肉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02.某公司侵害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情人节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美术作品“××汪星人”。看到辛苦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原告某科技公司遂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该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这才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了侵权,但辩称并非故意为之,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裁判结果】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案涉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大小、多少,都应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对于自己的作品,可通过标明原创、添加水印、说明等方式进行权利明示,如有必要还可进行版权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03.高某诉李某、苟某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苟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轿车一辆所有权归女方苟某所有。李某曾于2020年5月向高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某向李某出借20万元。因李某一直未还钱,高某向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经查发现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李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一套房屋及一辆轿车所有权归女方苟某所有的约定。

【裁判结果】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某与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一套房屋及一辆轿车所有权归女方苟某所有的约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李某对外负债之后,与妻子二人协议离婚,将其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车子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放弃,无偿处分给妻子,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也是人民最为朴素的价值观,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本案判决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依法撤销了非善意的财产转移行为,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个案裁判对社会大众的正向引导效果,为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4.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告人彭某通过网络与微信名叫“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人互添好友,对方介绍彭某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后向其提供可以给彭某利益分成,于是彭某在对方的安排下相继添加了一系列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并由对方提供住宿、食宿费用从河南乘坐火车来到了济南,2021年11月彭某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名义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该尾号1224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经查明,彭某提供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接收查证属实的电诈资金29.3万元,该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230余万元。同时查明,彭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一、被告人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现阶段帮信犯罪的手段可谓是防不胜防,除了本案中介绍的提供银行卡及相关资料的情况,又发展出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为网络赌博、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最后,希望广大群众牢记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05.罗某诉某社保局、某煤矿

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原告罗某在井下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后煤矿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支付罗某工伤保险待遇,罗某向该区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局以公司未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为由,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罗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裁判结果】经审理查明,该煤矿公司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样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其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遂依法判决销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并要求其对罗某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履行核定、支付职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具有监督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为职工参保、缴费法定义务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应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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