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办法》提出六章五十一条,由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组成。
其中,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部门分工等。征收决定(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以及事由、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以及征收决定作出的公示、风险评估程序等。征收评估(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说明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补偿与安置的范围以及具体操作办法。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各种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附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主要说明特殊房屋建筑的征收补偿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点来看,《办法》明确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增加“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
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办法》完善了房屋登记注销手续,明确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时,增加“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告注销原证的方式处理”一条。
此外,《办法》明确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办法》细致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与安置等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流程参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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