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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荐读 | 东京审判国际检察局的调查取证——以日军南京暴行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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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夏鸣 江苏省行政学院教授、国家记忆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1945年12月6日,国际检察局美国团队抵达东京,随即开始了法庭选址和起草《特别公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等前期工作,建立了调查处、文献处等机构,划分、确立了调查时段及重大事件。翌年,随着各国团队陆续抵达,成立了由11国检察官及若干核心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协助决策和协调起诉工作,并确立了文件收集、实地调查、审问或询问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方法。国际检察局调查人员审问了参与进攻南京的日军高级指挥官,面谈了驻南京的日本外交官及去过南京的作家,翻译了德国外交文件,调取了美国驻南京大使馆的档案原件,并三次前往南京实地调查取证。通过上述机制和方法,调查者还原了日军占领南京的过程及随后发生的暴行。在不长的时间内与南京暴行有关的主要证人和证据被纳入调查视野并获得了相关的证据,这也奠定了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基本史料和主要框架。

关键词东京审判 国际检察局 调查取证 南京暴行

由于东京审判采用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国际检察局(GHQ /SCAP International Persecution Section)作为起诉方在审判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承担了法庭宪章、法庭程序规则、起诉书等法庭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首批甲级战犯嫌疑人的名单,收集被告的犯罪证据;在法庭上起诉被告,提供相关证人、证据,质证辩护方的证人等任务,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档案。国内对国际检察局的专门研究不多,远没有展现出国际检察局调查取证的方法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本文根据国际检察局档案、基南(Joseph B. Keenan)档案、萨顿(David N. Sutton)档案和塔文纳(Frank S. Tavenner, Jr.)档案,以对日军在南京暴行的调查取证为中心,探讨国际检察局的运行机制与调查取证的方法,并揭示国际检察局起诉的重要逻辑之一——始于南京蔓延到整个太平洋战场的暴行显然是得到日本最高当局的支持至少是默许,这也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必然后果。因此,犯有破坏和平罪的战犯必须受到惩罚。整体而言,在不长的时间内国际检察局调查人员几乎将所有与南京暴行有关的重要证人和文献证据纳入调查视野,并获取了相关证据,其调查取证工作不仅高效、全面,代表了东京审判中检方调查取证的整体水准,而且奠定了日军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基本史料和研究框架。

一、调查取证的机制与方法

1945年12月6日,以基南为首席检察官的国际检察局美国团队首批39名成员到达东京,他们主要是司法工作者,如律师、联邦检察官、法官、联邦调查局侦探等,还有速记员、职员等。国际检察局的任务十分庞杂、繁重,用基南的话说:“起诉书里的指控是如此的广泛,所涵盖的时间是如此的长,牵涉的地区是如此的广阔,被告人数是如此的众多,他们支配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一个试图包括本案每个阶段详细情况的开庭词将会过分冗长和繁重。”尽管如此,国际检察局还是很快确立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首先,设置相应的机构:调查处、文献处(Document Division)、行政处,1946年2月底又成立了证据委员会和多个数据中心,可以检索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履历、照片等背景资料。随着各国检察官的到达,还陆续成立了中国处、英国处、澳大利亚处、加拿大处、法国处、荷兰处、新西兰处、苏联处等机构。从一开始,国际检察局的具体任务就落实到个人。法庭法官人选是由盟军总司令根据各国提供的名单进行挑选、任命,为了使各国能尽快提交法官名单,“必须每天,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敦促、核实”,这个任务由亨利·豪克斯赫斯特(Henry Hauxhurst)负责。法庭选址的任务委托给科夫(Coff)上校,基南的行政助理达西(Darsey)协助。盟军最高统帅颁布的建立东京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的起草由伍德科克(Woodcock)将军负责,成员有希金斯(Higgins)、莫罗(Thomas H. Morrow)、哈马克(Hammack)、伍尔沃斯(Woolworth)和米格农(Mignone)。1946年1月底,成立起诉书起草委员会,由英国副检察官阿瑟·科明斯-卡尔(Arthur Comyns-Carr)负责,成员有汉弗来斯(T.C. Humphreys)、艾伦·曼斯菲尔德(Alan Mansfield)、菲赫利(J. Fihelly)、希金斯、布拉伯纳-史密斯(Brabner-Smith)和罗宾逊(J.J. Robinson)。

其次,将调查工作分为三个时间段,并列出每一时段里所发生的与日本侵略有关的重大事件、调查重点及相关在押人员的名单(可供审讯),并于1945年12月28日分配给具体人员及负责人,如1936年2月—1939年7月时段,由莫罗、海德(Hyde)、戴尔(Dell)和罗宾逊负责调查。这期间与日本侵略有关的重大事件包括七七事变、日本对中国的全面战争、1936年的二二六事件等。随着新成员的到来,在实际审判中,具体分工和负责的起诉对象有所调整。每个小组每周至少碰头两次,小组负责人每周向基南提交一份工作进展报告。另外,菲赫利、萨基特(Sackett)、海德、洛(Lowe)、英格利希(English)、戴尔、多尼伊(Donihi)、海德尔(Hyder)、麦金尼(McKinney)和霍维茨(Horwitz)根据已有的证据,负责从已有甲级战犯嫌疑人名单中筛选东京审判被告的初步名单,并建立被告的审判档案。随着中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各自提出了甲级战犯嫌疑人名单,摩根(Morgan)负责将这些名单与国际检察局的初步名单进行甄别与整合,形成新的名单。这一新名单作为机密文件,由首席检察官助理希金斯提交给全体成员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成立文献处,负责收集各个时期的文献证据,并负责将它们翻译成东京审判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日语),同时还要附有翻译准确无误的证明及其他说明文献真实性的证明,来自美国司法部的丹利(Danly)为文献处负责人。在审判中,文献处成员常常被要求提供24小时服务,工作量巨大。文献处将文献定义为除了常规意义上的理解外,还包括审讯记录、照片、电影以及其他具有文献证据性质的东西。

文献处还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流程,设立了文件审查组(Screening Unit)、中心档案组(Central Files Unit)和图书馆,还任命了认证官员(Certification Officer)。审查组的功能是所有新来的文件立刻送交到文件审查组负责人那里,该负责人可以自己分析,也可以交给组里其他成员分析,仔细阅读后,附一份题为 “文献证据分析”的表格,并根据表格的要求填好。如果该文件是外文的(非英语),无须全文翻译,但分析者必须仔细阅读,并写一个要点摘要。此后,文件审查组负责人判断该文件是否有证据价值。如果认为有价值,将安排翻译成审判的工作语言,审查组成员负责协调翻译工作。如果认为没有价值,该文件将被归还给文件来源地。如果该文件无须归还,且有背景资料价值,将由图书馆收藏。如果该文件被认为有潜在的证据价值,该文件及相关分析将被移交给中心档案组的负责人。实际上,在国际检察局的档案中,随处可见“文献证据分析”的表格。

中心档案组在收到“文献证据分析”及所附的文件后,负责人或其助手将采取下列步骤:首先,复制足够的文件及对其分析的副本,并将其分发给国际检察局的法务处成员,还要存放一份在该文件所涉及的每位战犯嫌疑人的档案里,负责人也要保留10份左右的副本,如有必要,负责人要提供更多的副本。其次,中心档案组负责人要将所有相关的文件归入相应的档案夹,并编号存档,以方便查阅,如与松井石根有关的档案夹编号为Case 61,与占领南京有关的档案夹编号为Case 439。国际检察局的档案里有470多个这样的档案夹。

当某个文件将作为证据提供法庭时,认证官员负责从中心档案组获取文件的原件或副本,并认证和负责制作或得到所有必要的证明。

图书馆的任务是收集与文件有关的法律著作和背景资料,并为相关人员提供查阅方便。图书馆还要定期向有关人员提供图书馆得到的最新书籍的信息。

第四,1946年3月2日,国际检察局成立执行委员会(the Executive Committee),该委员会的功能是在下列方面协助首席检察官:一是确定总的政策方针;二是协调和指导其他委员会的工作;三是批准起诉书的诉状;四是完成审判的准备工作,代表检方指导审判的进程。到达东京的各国副检察官自动成为执行委员会成员,他们是澳大利亚的艾伦·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亨利·诺兰(Henry Nolan)、中国的向哲浚、法国的罗伯特·奥内托(Robert L Oneto)、荷兰的罗纳德·亨利·奎利亚姆(Ronald Henry Quilliam)、菲律宾的佩德罗·洛佩斯(Pedro Lopez)、英国的阿瑟·科明斯-卡尔和苏联的塞奇·亚历山德罗维奇·高隆斯基(Sergei Alexandrovich Golunsky)。除了各国副检察官外,执行委员会成员还有汉弗莱斯(Humphreys)、罗宾逊、布拉伯纳-史密斯(Brabner-Smith)、威廉姆斯(Williams)、希金斯和塔文纳。希金斯是首席检察官助理,塔文纳在基南不在东京时为代理首席检察官。

另外,国际检察局还与美国华盛顿“华盛顿文献中心”等资料中心建立了工作关系,该中心保存了美国在世界各地缴获的包括日本在内的轴心国的大量政府档案和其他资料,在获得参谋长联席会议批准后,该中心与国际检察局合作,提供20名文件审阅者,帮助国际检察局查阅日本政府各部门的档案,但“华盛顿文献中心人员只是为了这一目的协助我们(国际检察局)的,他们并非属于国际检察局的成员,既不是借调也不附属于检察局”。

基南在给友人的信件中多次提到,就档案证据而言,日本的情况与德国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日本投降后和美军到达日本前,日本方面销毁和隐藏了大批的文件;二是德国人喜欢将几乎所有行动记录在册。面对这一情况,国际检察局采取拓展文献证据的获取渠道、审问或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调查等应对措施。

二、重要文献证据的获取

通过上述证据收集机制和方法,检方发现了有关日军南京暴行最重要的三份文献证据:美国大使馆有关日军占领南京后南京现状的往来电报、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给德国外交部有关南京现状的绝密电报及其附件和南京安全区档案。法庭上起诉方摘要宣读了这三份文件,文件内容不仅给法官们留下极其深刻的印象,辩护律师对这些证据几乎也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质疑。

这些重要文件的获得却几经周折。副检察官萨顿了解到美国驻南京大使馆保存有记载日军占领南京后有关南京现状的外交电文以及日本贩卖毒品和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资料后,1946年4月18日通过首席检察官助理希金斯致电美国陆军部,“要求国务院授权美国驻南京大使馆提供加盖证明的大使馆档案相关资料的副本,它们是有关日本在南京暴行的资料;日本在中国占领区鸦片和毒品贸易有关的资料;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1937-1938年完整的报告以及日本外务省部收到这些报告收条的副本”。

国际检察局在4月25日收到回复,美国国务院东亚局局长伦格沃特(Rengwalt)要求萨顿与盟军最高司令政治顾问乔治·艾奇逊(George Acheson)联系,向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1937年艾奇逊任美国驻南京大使馆二等秘书,约翰逊大使撤离南京后他负责南京大使馆的工作,后于1937年12月7日乘坐“帕奈”号炮艇撤离南京,“帕奈”号在南京上游和县遭日机轰炸沉没,他是幸存者之一。5月7日萨顿与艾奇逊见面,后者表示,国务院显然误解了国际检察局的要求,他没有权力授权南京美国大使馆提供国际检察局所需档案,他建议盟军最高统帅部给美国陆军部发电报,紧急要求国务院授权南京美国大使馆向国际检察局提供其所需档案作为起诉日本战犯的证据。艾奇逊还表示,之前他曾去过南京,本可以提供一些具体的帮助,但要调取上述档案无论如何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之后,萨顿又多次致信有关方面,敦促尽快授权南京美国大使馆提供相关档案。由于萨顿将于5月31日再次前往南京面谈证人并将有关证人带回东京,他希望南京美国大使馆能够尽快得到国务院的授权,届时他可以获得这些档案。5月27日,萨顿代拟了盟军最高统帅部致陆军部的加急电报:“国际检察局的一位代表将前往中国以获得审判所需的大使馆档案的副本。紧急要求国务院向南京美国大使馆发送下列电报:你们得到授权向国际检察局的副检察官萨顿提供他所要求的使馆档案中有关日本在南京暴行相关资料的副本,包括1937-1938年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完整的档案和表明日本外务省收到这些报告资料的副本,以及他所要求的有关日本在中国占领区的鸦片及毒品贸易相关资料的副本,并附加其真实性的证明。请向盟军最高统帅部确认该授权和指示已经发给南京的美国大使馆。”

5月28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收到美国陆军部转来的国务卿贝尔纳斯的电报(收件人为基南和艾奇逊):“应陆军部民事局战争犯罪处的要求,南京大使馆被授权尽快向盟军最高司令部国际检察局提供使馆档案中有关日本在南京暴行和日本在中国占领区的鸦片及毒品贸易相关资料的副本,以及1937-1938年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完整的档案和表明日本外务省收到这些报告资料的副本,并附加其真实性的证明。”

6月6日,与萨顿一同到南京的卢克·李(Luke Lea)上尉前往南京美国大使馆,从一等秘书大卫·伯杰(David C. Berger)处得到大使馆外交档案第4、8、9卷,其中第9卷(Volume IX, 400—800 general)有400多页,包括1938年南京大使馆与国务院及其他使馆之间往来的各种外交电文、信函以及其他的文件,如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给日本驻南京大使馆的抗议信,但没有日本外务省收到这些抗议信的收条。返回东京后,萨顿从中挑选了6份电报及其附件作为检方的证据,它们是1938年1月5日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高斯(Gauss)致国务卿赫尔的电报及5份附件;1938年1月20高斯致汉口、南京、北平美国大使馆的电报;1938年1月21日约翰逊大使致南京大使馆的电报;1938年1月25日南京大使馆三等秘书阿利森(Allison)致汉口约翰逊大使的信及附件,内容是由副领事埃斯皮(James Espy)起草的报告《南京的现状》;1938年2月6日阿利森致约翰逊和国务院的电报;1938年2月13日约翰逊大使致南京大使馆电报以及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给日本驻南京大使馆的信的副本。这些电报及附件的内容是报告日军在南京、芜湖及其他地方的暴行,非法入侵美国财产和对美国国旗的侮辱,以及格鲁大使与日本外务省的交涉和日本政府保证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等内容。由于该卷宗里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给日本大使馆的抗议日军暴行的信不完整(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在向日本大使馆提交抗议信的同时,一般也会将副本送给美国大使馆),国际检察局通过其文献处,得到一本1939年出版的徐淑希编《南京安全区档案》。该书将抗议信和案例报告分为69组,共有167页,萨顿从中挑选第10、14、15、16、17、18、20、24、29、31、58组作为检方的证据。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第六条(乙)的规定,证据完整的副本及其英、日文翻译必须在开庭24小时前提交给被告。1946年7月25日国际检察局以首席检察官基南和首席检察官助理希金斯的名义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豁免上述条款的规定,仅将这两份证据中萨顿挑选的内容作为证据在法庭提交,并翻译成日文。理由是这两份证据有数百页,全部影印和翻译费时费钱,而且南京美国大使馆的档案(第9卷)包括1938年全年的信函、公文和电报往来,许多内容与本案没有太大的关联。

7月30日在韦伯庭长的办公室对该申请进行了听证,参加的人员有庭长韦伯、法庭首席报告人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法庭秘书处书记员沃尔特·鲍曼(Walter Bowmen)、副检察官萨顿、被告木户的辩护律师威廉·洛根(Willian Logan)和被告铃木的辩护律师迈克尔·莱文(Michael Levin)。萨顿介绍了南京安全区档案(编号IPS 1744)和南京美国大使馆档案(编号IPS 1906)的构成和节选其中一部分作为法庭证据的理由。韦伯认为在检方提交这一申请至少一个星期前,辩护方应该也能看到这些原件,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因此,韦伯表示当天不会发布裁决命令,而是要求检方将这些资料存放在秘书处,让辩护方过目及提出其他的诉求。洛根对韦伯的看法表示赞同,并指出检方其他的650份宣誓证词也应该这样处理,同时要求将在法官办公室的这些对话也作为法庭文件记录在案。莱文则借机批评检方,称“1744(南京安全区档案)是一卷有关南京暴行的(证据),在我看来1744中的所有内容实际上已经(在法庭上)作证过,节选这些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没有意义,这些证据只是累积性的(重复)”。萨顿反驳说,他比辩护律师更了解这些文件,它们是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提交给日本大使馆的原件,贝茨博士在作证时只是说这些文件被收录在徐淑希所编写的书中,这是两回事。但辩护律师以国际委员会是私人性质的,并非政府;文件很多内容是道听途说等为由,贬低其价值。韦伯庭长认为其他法官要求得到尽可能多的文件,而这些文件是当时写的,应该有特别的价值。对此,两位辩护律师均表示同意。在听取辩护律师其他的一些看法后,韦伯表示在辩护方仔细阅读这些原件后,他才会考虑对这一申请的裁决。最后,各方同意给辩护方一周时间仔细审查这些原件,之后再审理检方的申请,时间定在8月6日上午9时。当日,萨顿就将这两份文件存放在法庭秘书处供辩护方查看。

8月6日上午在韦伯办公室再次审理检方申请,萨顿和澳大利亚副检察官曼斯菲尔德代表国际检察局出席,辩护方出席听证的有洛根、莱文、日本首席辩护律师鹈泽总明和南次郎的辩护律师冈本敏男(Toshio Okamoto),以及法庭秘书处书记员鲍曼和副书记员曼茨(C.A.Mantz)。

在韦伯询问这些文件何时存放在秘书处后,洛根表示就1906号文件(南京美国大使馆档案)而言,与南京有关的所有电报都应被翻译成日文,而不仅是检方挑出的一部分,至于南京安全区档案就没有必要全部翻译了。韦伯询问萨顿有何意见,萨顿表示在挑选文件时,已经注意避免累积性证据(重复),如1938年1月5日高斯电报附件中贝茨的一份备忘录和格雷希尔(Graighill)1937年12月17日有关当地情况(芜湖)的报告就没有被收入。至于南京美国大使馆的档案,萨顿表示,“我的理解是,这些文件——任何一部分或所有的内容——任何他们认为对他们辩护有价值的内容,辩护方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洛根表示,辩护方不要求翻译所有的文件,只是翻译与南京有关的内容。莱文说,“我相信日本的辩护律师非常想得到这些文件的副本”,期初韦伯对辩护律师对南京感兴趣有些疑惑,但很快也认为“南京事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并表示下午他自己也要看一下这些文件,并挑选出一些额外的文件。洛根也表示,将把其余文件也过目一遍,并标出辩护方需要的文件。最后,韦伯表示将在下午1点发布对申请的裁决。

8月6日下午,韦伯做出裁决:一是批准国际检察局有关1744号文件和1906号文件的申请;二是检方应该准备并提供给辩护律师1906号文件中节选的更多的文件,包括其日文翻译。它们是:

1.1938年1月5日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高斯的电报,主题是“日本占领后芜湖的国旗事件和芜湖、南京的现状”;格雷希尔神父1937年12月17日致吉尔摩(Gilmore)的信。

2.1938年1月20日高斯致北平、南京、汉口美国大使馆的电报。

3.1938年1月25日题为“南京现状”的报告的附件No.1——1937年12月16日斯迈思致南京日本大使馆专员福田的信。

4.1938年1月25日题为“南京现状”的报告的附件No.1-f——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1937年12月26日由斯迈思签名的致南京日本大使馆的信。

5.1938年1月25日题为“南京现状”的报告的附件No.1-g——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1937年12月30日由斯迈思签名的致南京日本大使馆的信。

6.1937年12月15日,由主席约翰·拉贝签名的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致南京日本大使馆专员福田的信。

7.1938年1月7日约翰·拉贝致南京日本大使馆福田的信及附件No.1和附件No.8-10。

8.阿利森1938年1月27日致汉口大使馆、华盛顿国务卿、北平大使馆、上海总领馆的电报。

9.高斯1938年2月13日致南京大使馆、北平大使馆、汉口大使馆的电报。

10.约翰逊1938年2月13日致南京大使馆的电报。

11.阿利森1938年2月13日致汉口大使馆、华盛顿国务卿、北平大使馆、上海总领馆的电报。

12.艾奇逊1938年3月2日通过海军无线电在南京致华盛顿国务卿、汉口大使馆、北平大使馆、上海总领馆的电报。

13.阿利森1938年3月16日通过海军无线电致汉口大使馆、华盛顿国务卿、北平大使馆、上海总领馆的电报。

14.青岛美国总领事格利(Gourley)1938年4月14日通过海军无线电致华盛顿国务卿、汉口大使馆、北平大使馆、南京大使馆的电报。

15.上海美国总领事洛克哈特(Lockhart)1938年4月26日通过海军无线电致华盛顿国务卿、南京大使馆、汉口大使馆、北平大使馆的电报。

16.北平大使馆的索尔兹伯里(Salisbury)1938年5月27日通过海军无线电致华盛顿国务卿、汉口大使馆、南京大使馆、上海总领馆电报。

17.库珀(Cooper)1938年12月12日上午10时通过海军无线电致上海总领事的电报,题为“中国轰炸机飞临南京”。

至此,有关南京美国大使馆档案提供给辩护律师数量的争议告一段落。1946年6月6日,与萨顿同行的卢克·李从南京美国大使馆一等秘书大卫·伯杰处得到大使馆外交档案第4、8、9卷后当天乘飞机独自提前返回上海,原计划将这些文件在上海进行影印,但由于数量庞大,并且短时间内无法确认哪些文件是重要证据,所以萨顿一行6月12日返回东京时将这三卷外交档案原件全部带回。

8月7日,南京美国大使馆一等秘书大卫·伯杰写信给萨顿,要求其归还档案原件,他写道:“根据您的要求,三卷外交档案被送到上海,据我们的理解档案是在上海进行影印,然后这些卷宗将立即归还大使馆,但这些档案还没有被归还,据我们的理解,您将这些档案带到了东京。请让我知道目前这些档案所在的确切地方,并尽可能快地通过外交信使归还。”萨顿于8月23日回信说明情况,并于当天将第4、8卷档案通过外交信使寄往南京美国大使馆。

由于第9卷档案已经作为证据被法庭接受,成为法庭证据第328号,要将原件归还美国大使馆需经过既定法庭程序。于是萨顿以基南的名义向法庭提出归还档案原件的申请,说明南京美国大使馆要求尽快归还这些外交档案原件,解释了无法影印这些原件的原因,并强调这些证据的英文和日文翻译件已交给所有被告及其律师,归还这些档案原件“绝不会损害被告的权利,批准归还原件的申请不会导致不公正情况的出现”。9月3日南京美国大使馆又来电询问归还大使馆档案情况,6日萨顿回电:“大使馆档案第4、8卷于1946年8月23日由信使寄出,参见我23日的信,第9卷将在法庭使用后归还。”

1946年9月16日在庭长办公室进行归还档案原件申请的听证。检方三位检察官、辩护方两位律师以及法庭秘书处三位官员出席了听证会。韦伯庭长询问了撤回文件的原因,萨顿解释说,这是南京美国大使馆的档案原件,根据被告的要求其中一部分经过审核、翻译并送达被告。南京美国大使馆坚持要求尽快归还档案原件,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本案没有关系。韦伯询问,南京大使馆为什么急着要回该档案?萨顿回答,大使馆说他们时常要查阅这些档案,因为该档案是大使馆一整年的各种往来电报。韦伯说,“他们想要该档案是因为他们需查阅,而不是因为他们不信任我们保存该档案”。由于辩护方没有反对意见,韦伯随即命令将该档案归还南京美国大使馆。

第二天,萨顿即给南京大使馆一等秘书大卫·伯杰写信,说明了大使馆文件作为证据的重要性,通知南京大使馆“三卷档案中的最后一卷——第9卷”,已通过外交信使寄回南京,并对他及使馆其他成员对萨顿一行在南京期间的热情友好的帮助表示感谢,同时要求“收到档案后请告知”。10月8日,大卫·伯杰给萨顿回信,告知已经收到9月17日的信和1938年南京美国大使馆外交档案第9卷,并表示“我和大使馆的其他成员能向您提供帮助感到非常荣幸”。至此,这一重要证据背后的故事画上了完整的句号。

调查日本与德国关系也是国际检察局的一项重要任务,查阅和翻译美军缴获的德国外交部文件是其中一项重要且艰巨的工作。德国外交部文件和档案被缴获后集中存放在德国马尔堡(Marburg)一个军事文件中心,也被称为“柏林文件中心”。1945年8月15日,美国国务院德国事务政治顾问专员兼(美国)德国军事政府办事处代表卡明斯(W.P. Cummings)被派往马尔堡负责接管和控制这些文件。作为证据,纽伦堡审判利用了马尔堡档案,东京审判准备阶段国际检察局调查处负责人萨基特前往德国纽伦堡收集和共享相关文件证据,他发现纽伦堡法庭只翻译了部分马尔堡档案,于是将大批马尔堡档案德文影印件带回东京。1946年4月25日,塔文纳在给基南的备忘录中表示,“已经安排在这里(东京)翻译萨基特带回来的文件,我个人的意见是萨基特带回来的文件非常多,这里的翻译设施(人员)将会负担过重,由于这个原因,我建议现已存放在华盛顿的马尔堡文件就地翻译,翻译程序和格式参照纽伦堡法庭的证据”。

萨基特带回来的文件里,除了大量德国与日本签署的条约及其他外交电文外,还发现了约翰·拉贝1938年1月14日有关南京现状的信,该信由德国驻上海总领馆费舍尔(M. Fischer)转发德国驻汉口大使馆,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又将其转发德国外交部,并附有一短笺,德国驻日本大使馆也收到抄件。与南京有关的另一份文件是冯·法肯豪森(Von Falkenhausen)将军提供的一份有关南京现状(1937年12月8日—1938年1月13日)的备忘录, 1938年2月16日陶德曼大使将其以“绝密”等级转发柏林外交部。这两份文件后来成为重要的法庭证据(第329号),萨顿在法庭上摘要宣读。

在翻译的德国外交文件中,还有一份罗森博士(Dr.Rosen)1938年3月24日所写有关日军在南京的暴行和日军贩卖鸦片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的附件为1938年3月22日德国人爱德华·施佩林(Edward Sperling)致罗森的一封信。施佩林在信中写道,“无法用语言来描述日本士兵凶残的暴行”,他接着报告了一名日本士兵强奸一名中国姑娘,晚上又杀害其一家四口的案例。作为(国际救济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的荣誉稽查员,两天前在巡视的路上,施佩林看到四名醉醺醺的日本士兵拦下一辆载有两位中国姑娘的黄包车,并以令人作呕方式侮辱她们,在施佩林的干预下,这两位姑娘得以逃脱。该信还报告了在日军占领南京四个月后,日本士兵几乎每天闯入和抢劫德国施密特公司(Schimdt and Company)的财物。由于未知的原因,罗森的备忘录及附件未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三、在中国的实地调查

1946年2月2日,首席检察官助理希金斯主持召开调查工作进度汇报会,莫罗介绍了他负责调查的时间段最大的事件发生在卢沟桥,日本对中国不宣而战。对此他已经有了深入的调查,了解日本方面对该事件的辩解,“但我想知道中国人对该事件的看法,我需要带一或两名助手去中国,调查该事件中国方面的档案和得到他们对该事件的陈述,在我看来,它就是一场战争。我需要去上海、南京、北京和重庆收集档案和对发生在那里事件的证词……这是一场侵略战争,因为战斗在中国而不是在日本进行”,希金斯表示将把这一建议转告基南,并让他做决定。同时,希金斯也透露,“我想我们已经安排了三人去中国。基南急切地等待中国检察官的到来。估计一旦天气放晴中国检察官就会到达,在你们动身之前不妨与他交流一下,看看他能提供什么(信息)”。

5天后,也就是2月7日晚,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及其助手裘劭恒到达东京。随着中国检察官的到来以及调查的深入,国际检察局中国之行的调查议题比莫罗之前设想的要宽泛得多。

3月5日和6日,基南分别书面指示向哲浚、裘劭恒、莫罗和萨顿准备前往中国上海和其他需要去的地方以“获得文件和其他证据”,并通知为此行安排的美国军机将在3月7日完成飞行准备,具体动身时间另行通知。在给向哲浚的通知中,基南写道:“经考虑,你在中国的时间将不超过一周或十天,但裘先生和萨顿先生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3月7日,以麦克阿瑟的名义,由副官助理洛厄尔(J.H. Lowell)中校签发的调用美军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命令(Order AGPO 66),明确了萨顿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前往中国战区的上海、南京、北平和其他必要的地方,目的是询问证人,评估和分析文件,并获得与战争罪行有关的证据,时间不超过30天”。根据陆军部和海军部的规定,命令还要求出发前要进行体检及接种疫苗。萨顿于3月9日和11日分别得到了身体健康证明和接种疫苗的证明。

动身前,在咨询向哲浚后,莫罗、萨顿等制订了详细的在华调查计划,内容包括:

1.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件发生的背景,该事件显然是引发1937年至1945年中日冲突的导火索。

2.日本策划和发动对中国持续的军事侵略。

3.日本对中国的经济剥削。

4.通过鼓励鸦片、吗啡、海洛因和其他毒品对中国民众的销售企图腐蚀中华民族。

5.在战争中使用毒气违反了国际法。

6.通过播撒充满黑死病细菌的材料(进行)细菌战。

7.1941年前中德处于和平状态下和1945年德国垮台后的德日勾结。

8.违反国际法对平民的暴行和反人类罪。

向哲浚、裘劭恒、莫罗和萨顿一行于3月12日下午飞抵上海。他们在中国的行程为上海至北平(飞机)、北平至重庆(飞机)、重庆至南京(飞机)、南京至上海(火车)。调查的分工是向哲浚负责协调、联络;莫罗负责调查卢沟桥事件的背景、日本策划对华战争、战争中使用毒气;萨顿负责调查日本对华的经济剥削、对华细菌战、中德关系、对华销售毒品;莫罗、萨顿共同负责对平民暴行和反人类罪;裘劭恒负责翻译、协助其他二人的调查等。

3月17日首席检察官基南一行也抵达上海,同行的还有国际检察局的亨利·豪克斯赫斯特、卢克·李、约翰·弗拉尼根(John Flanigan)、劳埃德·兰博特(Lloyd Lambert)、德怀尔(Dwyer)、邦迪(Bundy)、尼尔逊(Neilson)、欧文·普林克斯(Irwin Princus)、迪辛(Duesing)、桑索内(Sansone)、伯纳姆(Burnham)、里斯(Reese)、罗勒(Roller)和杰克·克劳利(Jack Crowley)。在与向哲浚、莫罗、萨顿和裘劭恒见面后,杰克·克劳利被安排参与在中国的调查工作,显然,向哲浚的任务将更多地放在协调国际检察局团队与中国政府的合作以及联系、安排相关的中国人员和机构。

3月18日,基南在上海旁听了虐杀美国杜立特航空队飞行员案的审判,想了解东条内阁对虐杀美国飞行员是否需承担责任,为即将开庭的东京审判做准备。基南一行拜会了蒋介石、宋子文和顾维钧,并在3月28日返回东京前在上海拜会了宋美龄。中国领导人表示中国政府将全力以赴协助国际检察局的调查。莫罗对这些会见的评价是“为获取重要的证据和信息铺平了道路”。从萨顿档案中保留的邀请函看,李宗仁于3月22日下午7时在中南海勤政殿设宴招待国际检察局一行。何应钦于3月28日中午12时半在重庆学田湾五十八号宴请萨顿一行。中国政府对国际检察局成员的重视可见一斑。

基南一行还去了上海、北平和重庆,在各地与中国多位军政领导人讨论了相关问题。在北平期间基南一行还去了卢沟桥,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起始点,并找了相关目击者。这“对将在东京进行的审判很有帮助”。一位中国的李姓将军告诉基南日本士兵如何野蛮地对待被俘虏的美国飞行员。基南一行还调查了日本在中国从事鸦片交易的情况,并表示“我们正在研究这些罪行是否可以纳入东京审判的范围”。

莫罗在其报告中描述了向哲浚的工作:“在我到达(中国)各地前,向法官都和相关个人和机构联系,做出安排,这极大地帮助了我的工作。在向法官的安排下,裘先生和中国政府的其他成员被指派与我合作,所有人都给予了非常好的合作。”

当然,更多具体的调查工作是由莫罗、萨顿、裘劭恒和杰克·克劳利等完成的。在上海、北平、重庆和南京他们与卢沟桥事件、经济侵略、销售鸦片、日德勾结、毒气战、细菌战和对平民的暴行议题有关的不同证人会面,并获得了相关的证言和文件证据。在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后,前文提到的八项罪行的调查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如有关卢沟桥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得到了亲历该事件和参与和日本方面谈判的中国官员(王冷斋)和一位将军(秦德纯)的证词,他们届时可以出庭作证。在文件证据方面得到了国联有关该事件的报告(First Report of the Sub-Committee of the Far East Advisory Committee on 5 October 1937)。除了前面提到的两位中国证人外,莫罗他们还找到了一位“最有价值的证人”——大卫·巴雷特(David Barrett)上校,时任美国驻重庆大使馆武官。1937年7月7日早上他本人就在卢沟桥,并就当时的局势写过一个报告。莫罗对卢沟桥事件的调查结论是:“冲突是日本侵略的结果,日本利用该事件的方式是日本侵略令人信服的证据。”

在此期间及返回东京后,萨顿先后起草了来自中国的系列报告:《日本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在华毒品贸易》《德日在华的勾结:施塔莫(Stahmer)》和《细菌战》。在有关细菌战的长篇报告中,萨顿收入了中方所有有关细菌战的证据,并与金宝善、陈文贵等重要证人会面。在重庆时,当得知南京的伯力士(Pollitzer)博士等人将去调查发生在东北的瘟疫时,萨顿于4月2日提前前往南京与其会面。巴农(E.J. Banon)夫人是一位重要的证人,但已不在中国,萨顿一行在上海得到她在美国的地址。在上海,萨顿一行找到耶特马(H.N. Jettmar)博士,并与他进行会面,1940年他参加对宁波和长兴两地的调查,由于他无法完全确定两地的鼠疫和日本飞机播撒带有病菌的粮食和其他物质之间的关联,以及“无法解释为什么除非是传播某种疾病,否则日本飞机不会在一座中国城市投放谷物、小颗粒和其他物……他的证据对审判将没有价值”。报告最后写道:“如果决定在审判中起诉日本在华使用或企图使用细菌武器,建议:1.金宝善博士、陈文贵博士、伯力士博士和容启荣博士出庭作证;2.巴农夫人出庭作证或是提供宣誓证词,完整、详细地陈述在承德爆发鼠疫前1941年11月4日和12月7日(日本)飞机在该城市投放谷物和其他物质的关联性;3.得到其他证人或是宣誓证词,就日本飞机在一些城市实际投放谷物和其他物质之后这些城市爆发鼠疫的事实作证,讲述这些飞机投放谷物和其他物质的数量及其他相关问题。”

中国之行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调查日军暴行。莫罗一行得到了日本在北平暴行的证词;1932年1月、1937年8月、1941年12月日本先后三次进攻上海,在这些攻击中发生了许多暴行,如拷打《密勒氏评论报》主编鲍威尔(Powell)和在上海战俘营虐待俘虏;有关日机轰炸重庆详细情况的图表;一位外国人(Darrance)目睹了发生在汉口的暴行等。莫罗和萨顿返回东京后,克劳利和裘劭恒留在中国继续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日机轰炸广州及发生在浸礼会的暴行;在已获取的证词中提到了发生在柳州、苏州和桂林的暴行,但还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莫罗强调日军在中国的暴行主要与日军占领南京后有关,他在报告中写道:“1.被俘的军事人员和所有怀疑曾经是中国军队成员的人被数以千计地押走,他们5—6人一组被捆在一起然后被机枪和步枪射杀。成千上万的上述人员被以这种方式屠杀。我们得到了屠杀幸存者的证词,届时他们可以出庭作证。2.强奸妇女、谋杀平民、破坏财产的目击者提交了证词,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3.南京两个慈善组织通过其负责人提交了掩埋尸体记录,显示在1937年12月,1938年1月、2月、3月、4月掩埋了16万具尸体……我们得到了这些记录,这两个慈善机构的负责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除了前面提到的中国幸存者和证人外,莫罗一行还了解到,日本占领南京时留在南京的美国传教士也有大量的证据,他们“与贝茨博士、菲奇和其他人进行了面谈,包括田伯烈,他写了一本名为《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Japanese Terror in China)的书,该书是根据原始资料编撰的,其中许多资料现在已丢失。田伯烈先生和上面提到其他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由于东京审判的被告大部分是日本政府和军队的高官,莫罗很关注在中国收集的证据必须要与这些被告建立直接的联系,在结束中国之行时,莫罗认为日军在华的暴行是建立这种联系的证据之一,其理由:一是“违反国际法、暴行、反人类罪及日军犯下的其他罪行在中日战争中具有如此的普遍性和广泛的存在,这表明日本政府高官故意在华从事恐吓性的战争行为,或者鼓励这种行为(如果实际上是由不同的军队或是当地的指挥官发起的这种战争行为)”;二是日军占领南京后暴行持续了如此长的时间,人们有理由相信“东京政府在当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当地的局势,但是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暴行,因此日本政府官员应该对这些暴行负责……因为东京的统帅部和政府部门不大可能举出这样的反驳证据,即在中国的将军们不受东京控制,在独立地打仗。南京暴行包括了对平民的犯罪,对战俘的犯罪,证据从官方文件到受害者的证词和目击者的证词都很充分”。这实际上也是检方重要的起诉逻辑之一。

莫罗在报告中还推荐了可以就日军占领南京和南京暴行作证的美国证人及其居住地,他们是美联社的叶兹·麦克丹尼尔(Yates Mcdaniel)、乔治·菲奇、瑟尔·贝茨、米尔斯和其他传教士。另外,1937年12月12日当“帕奈”号遭到日机轰炸时,宋德和(Norman Soong)、帕克斯顿(Paxton)、雷·马歇尔(Ray Marshall)和乔治·艾奇逊就在该船上,他们可以就“帕奈”号事件作证。

人们也可从当时报刊对莫罗、萨顿中国之行的报道了解到更多的调查取证细节。4月9日、10日、11日上海多家英文报纸及美国的《星条报》(the Stars and Stripes)分别以不同的标题援引美国合众社4月9日的一篇有关国际检察局在南京调查的报道。如4月10日的《大美晚报》(the 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以“东京审判将庭审南京暴行完整的故事”为题进行报道:“1937年臭名昭著的日军南京暴行的故事可能在甲级战犯的审判中首次用完整的文件证据展现给世界,这些证据是起诉方的两位成员收集的。莫罗上校和萨顿结束了为期四星期之旅,他们有时一天面谈120名证人,他们将带着数百份文件返回东京。” 同日,《大陆报》(The China Press)以“莫罗结束了中国之旅,为审判收集证据”为题,更详细地介绍了莫罗、萨顿、克劳利和裘劭恒在中国的调查工作,如“在南京的一个星期里,他们一天就面谈了120名目击者,收集1937年南京暴行的证据”,“他们经常审问在中国被拘留的日本战犯和与证人面谈直到凌晨3点”,“该团队可能会很快再次返回中国以获得额外的证据,但现在必须返回东京向法庭报告”,报道最后还介绍了莫罗和萨顿的简历。4月11日,《上海自由西报》(The Shanghai Herald)以“世界将了解南京暴行”为题报道了相同的内容。同日,美国的《星条报》也报道了该新闻,题目是“南京暴行将被讲述”。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莫罗等在中国调查了日军在中华犯下的各种罪行,但是媒体关注的重点是日军的南京暴行。实际上,中国之旅莫罗一行一共收集了650份与日军侵华战争罪行有关的证人证言,其中只有数十份与南京暴行有关。4月6日、7日、8日和9日,裘劭恒等人将中国证人的证言翻译成英文,莫罗、萨顿和克劳利作为见证人分别为这些英文证言签字画押。如程瑞芳证词的结尾处,除了有程瑞芳的签名和印章外,还有萨顿的见证:“前面的证词是程瑞芳夫人在我在场的情况下做出,并简化为书面文字,1946年4月8日于中国南京在我的面前由她签名。国际检察局副检察官,大卫·萨顿。”黄江氏的证词最后写道:“我让裘劭恒向我朗读了本证词。裘劭恒将证词翻译成中文,证词无误。手印。1946年4月6日。见证:托马斯·莫罗上校、克劳利。”由此可见,获得这些证词的必要程序一丝不苟。

4月12日莫罗和萨顿返回东京时,克劳利和裘劭恒继续留在中国收集证据。莫罗在其报告建议部分的第一条提到“为现在上海获取更多证据的克劳利和裘劭恒提供一架专机作为交通工具。同时也向重庆中国外交部任命的收集暴行证据的中国五人委员会提供该专机的便利”,可以看出,莫罗对克劳利和裘劭恒的后续调查和证据收集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1946年4月9日,由蒋介石和宋子文签发的“军事委员会通令 会令二宫字第一〇三九号”提供了后续调查的内容和地点等细节:

……兹就远东国际军事法院检察官来华之机,特派日本罪证调查小组柴子尚等五员,会同该处美籍调查官克劳莱(克劳利)等前往南京、上海、徐州、北平、郑州、武汉、长沙、衡阳、桂林、广州、福州、台湾各地收集战争罪证据及指导处理战犯事宜,合行检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暨日本战争罪证调查小组收集标准各一份,以资依据。除分令陆军总部、北平、上海、广州、武汉市政府,台湾行政长官部,十一战区十集团军、廿七军、廿军,广东、广西、江西、福建、湖南、湖北省府,淞沪警备部、京沪卫戍总司令部外,仰即遵照,并商同暨转饬有关单位充分准备,于该小组到达时适切提供并予以工作便利为要。此令。

该命令的附件是翻译成中文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纲要”和“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小组收集战争罪证据标准”。该命令显示了中国高层对国际检察局来华调查取证的重视和积极配合的姿态。5月31日萨顿等再次来华,由于克劳利和裘劭恒当天上午乘飞机离开上海,萨顿一行在上海未能与其碰面,故在萨顿中国之行的报告中没有记载克劳利、裘劭恒及中国五人调查小组后续调查取证的成果。

根据基南1946年5月30日的指令(AG210.453 AGPO),萨顿一行于5月31日第二次前往中国,除了前往南京和上海调查取证外,还将美国驻南京大使馆的档案带回东京,另一个任务是面谈证人,并将重要证人带回东京出庭作证。他们于当日下午抵达上海,陪同人员有卢克·李上尉、乔·亚历山大(Joe B Alexander)少尉和道格拉斯·沃尔道夫(Douglas L Waldorf)。实际上,在此之前,莫罗、萨顿就在紧锣密鼓地寻找和确认与南京暴行有关的证人出庭作证。5月1日萨顿将有关在美国和德国寻找证人的电传内容发给首席检察官助理希金斯,请其转交给美国陆军部。电传内容如下:

1.面谈并得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罗伯特·威尔逊医生(Robert O. Wilson)有关(日本军队)暴行――对南京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2月的陈述。并确认他是否能够作为证人前来作证。

2.找到并面谈得到约翰·马吉有关南京陷落后情况的陈述。他曾经是华盛顿特区新教圣公会(Saints Episcopal Church)教区长,后与耶鲁大学有联系。他能够作为证人出庭吗?

3.得到马吉1937年12月在南京拍摄的胶卷拷贝,据报道该拷贝现在由位于纽约市哈斯奥(Hassau)街的哈曼(Harmen)基金会拥有。从马吉处得到一份确认该影片真实性的宣誓证词。用外交信使邮路将该拷贝和宣誓证词寄来。

4.在德国找到、面谈并得到约翰·拉贝的陈述,他在1937-1938年是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当时他在西门子公司工作;据报道在柏林被占领之前的前一年他在那里。他能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

审判时,威尔逊和马吉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拉贝未能出庭。1946年9月6日在庭长办公室进行申请听证时,庭长韦伯曾问拉贝为何未能出庭,萨顿回答说,拉贝最后被看见是在德国柏林,但检方未能找到他。

5月13日,萨顿致信负责证人事务的巴里(Barry),要求米尔斯(Mills)作为证人就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平民犯下的暴行和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出庭作证。

帕金森(Parkinson)和莫罗等在5月24日起草的(中国阶段)审判纲要中也列出了日本对华侵略、贩卖毒品等罪行的证据和证人,其中可为南京暴行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乔治·菲奇(目睹数千名身穿便装男子被抓走屠杀)、梁庭芳(被抓到江边屠杀,侥幸逃脱)和德丁(Tillman Durdin),他是《纽约时报》驻中国记者,也是唯一一位目睹日军大规模处决场景的美国人。

替补证人:尚德义(他也是被怀疑是中国士兵死里逃生的幸存者)、陈福宝(陈述他在12月15号看到被怀疑是中国士兵的37人遭到屠杀)。莫罗还写道:“萨顿将提出与此有关的其他证人,他们将就对平民的一般暴行作证……他们是许传音博士、麦卡伦牧师、斯迈思博士、米尔斯牧师和贝茨博士。”

基于前期的调查,萨顿开始了为期13天的调查取证和面谈证人的工作。萨顿首先于6月3日去了联合国救灾总署(UNRRA),了解到身为驻河南地区办事处代理主任的菲奇正在开封,其所在的地点没有无线电或电报服务,至少需要一个星期到10天才能与他联系上。该机构的主任小富兰克林·雷(Franklin Ray, Jr)同意乔治·菲奇和多兰斯(A.A. Dorrance)去东京作证,但说明“他们俩在联合国救灾总署中的工作非常重要,希望他们在(东京)耽搁的时间不要超过两个星期”。

1946年6月4日,萨顿一行飞到南京后随即分别与多名中美官员进行会晤,在与参谋总长陈诚会晤时,萨顿提出三个要求:一是将目前在重庆的王冷斋通过中国航空公司接到南京或上海;二是帮助国际检察局找到梁庭芳上尉,据了解他在离南京数百英里的地方,萨顿无法与他取得联系;三是批准秦德纯来(东京)作证。陈诚立即同意了前两个要求,但由于秦德纯是国防部副部长,对第三个要求需要研究一下。在与美国军方官员会晤后决定,李·马尔(Lee Marr)上尉负责的一架飞机将被派到河南开封,找到菲奇并将其带回南京。两天后,菲奇前往萨顿的旅馆报到。6月5日晚,萨顿找到许传音并与其面谈,后者同意作为证人前往东京。

在南京期间,萨顿还与中国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司法行政部刑事犯罪局局长杨兆龙和刑事犯罪局王式成科长会面,要求他们提供帮助。6月6日下午和晚上,以及6月8日一整天,萨顿与司法行政部和南京市长送来的多位可能的证人面谈,并选中了一人――伍长德,他也同意作为证人出庭。6月6日10-12时,萨顿在贝茨博士家中与刘易斯·斯迈思博士进行了会面。斯迈思表示,他和贝茨博士不可能同时离开金陵大学。萨顿决定带贝茨来东京,并得到了斯迈思的宣誓证词。6月7日,萨顿找到陈福宝和尚德义,并与之进行面谈,决定将他们带到东京作为证人出庭。6月8日,梁庭芳到萨顿处报到,面谈后萨顿决定将其作为证人带到东京。

在南京,萨顿还见到了时任马歇尔助手的德丁,后者告诉萨顿,由于中国的局势,此刻前往东京几乎是不可能的,他还安排了萨顿与马歇尔会见。6月7日下午,萨顿与马歇尔进行了一小时会面。马歇尔表示,虽然德丁无法长期离开,但马歇尔建议给德丁两个日期,即检方希望他能够出庭作证的日期和他必须到达东京的最迟时间。马歇尔表示,将做出安排使德丁能够出庭。马歇尔对东京审判显示出极大的兴趣,并提出了许多问题,如他指示拍摄的《我们为什么战斗》(Why We Fight)是否在国际检察局放映过(该片有马吉拍摄的镜头)等。由于未知的原因,最终德丁未能前往东京出庭作证。

1940年美国人约翰·克里斯蒂安(John LeRor Christian)从其兄弟处得到一批麦卡伦(James H. McCallum)的日记,并于1942年将日记的副本分别赠予美国国会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和加州大学图书馆。国际检察局也得到了该资料,并准备作为检方证据,此次萨顿的南京之行是要得到麦卡伦对该日记的确认,并提供书面证明。不巧的是麦卡伦不在南京,且无法与他取得联系,估计10天后他才能返回南京。萨顿只得留给斯迈思博士一份《麦卡伦日记》的副本和一张宣誓证言表格,要求麦卡伦回到南京后前往美国大使馆进行宣誓,并将这些文件通过使馆外交信使寄到国际检察局。1946年6月27日,麦卡伦前往南京美国大使馆,并在副领事罗伯特·穆迪(Robert Moody)面前宣誓:“这是我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在中国南京写的日记笔记,副本真实、正确;里面列举事实是真实的;我的日记笔记的原件现在无法找到。前述日记笔记共十一页,是用打字机打的。詹姆斯H.麦卡伦,1946年6月27日。”该日记作为检方证据在东京审判中由萨顿在法庭上摘要宣读,这一宣誓证词也保留在萨顿档案中。

前文提到6月6日卢克·李上尉在美国驻南京大使馆得到了三卷使馆档案原件,随即飞往上海打算对该档案影印。6月8日下午该飞机返回南京,将南京的证人送达上海,这些证人是乔治·菲奇、许传音、多兰斯、尚德义、贝茨、陈福宝、梁庭芳、伍长德,除了多兰斯外,都与南京暴行有关。

6月9日,萨顿在上海继续与其他案件有关证人面谈,如日本对中国经济侵略的证人和目睹了日本士兵于1942年5月在云南省射杀平民和强奸妇女的证人。6月10日王冷斋到达上海。6月11日,中国方面批准秦德纯前往东京作证,但要求提供交通工具,萨顿派飞机将他及其一名助手接到上海。之前,中国外交部官员表示,按照正常程序为中国证人办理护照需要较长的时间,卢克·李上尉设法从吉勒姆(Gillem)中将处为所有证人办理了邀请旅行命令,这样就有了必要的登机手续。在上海增加了7名证人,这样共有15名证人登机。飞机于6月12日10时15分离开上海江湾机场,16时20分到达日本厚木市机场。由于飞机载客量的限制以及中国证人没有必要的旅行护照,萨顿团队的乔·亚历山大少尉和道格拉斯·沃尔道夫改乘6月14日民航班机返回东京。除了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因为工作繁忙无法就日本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出庭作证外,萨顿此行寻找并带回证人的任务圆满完成。

四、审问被告与询问当事人

审问被告及战犯嫌疑人和询问当事人是国际检察局调查取证的重要方法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国际检察局档案中保留了400多份对被告、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审问或问询记录。1946年2月6日,基南在向有关方面要求增加十名额外的律师时指出:“对已有的档案的审查表明,与德国相比缺乏可供审判用的材料。因此,与欧洲的经验相比,预计需对更多个人的调查和寻找更多档案,对证人和被告的审问也变得非常必要。”

从国际检察局的档案可以看出,从1946年1月开始,基南就多次将审问任务具体分配给有法律背景的国际检察局成员,并要求他们每周提交有关审问进展的书面报告。如2月15日莫罗在给基南的书面报告的最后写道:“在分配给我审问的21人的名单中,其中7人似乎还没有被拘留。英国人提交的名单中,有4人还没有被拘留。”

再以1946年1月21日希金斯提交的每周报告为例,报告首先解释了由于基南分配的其他的工作(首席检察官助理),而且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而妨碍了分配给他的审讯工作。接着他简单介绍了他们团队上个星期的工作。分配给希金斯的审问对象有畑俊六、黑田重德(Kuroda Shigemori)、松井石根、西尾寿造(Nishio Toshizo)、佐藤贤了(Sato Kenryo),四王天延孝(Shioten Nobutaka),铃木贞一(Susuki Teiichi)、梨本宫守正王(Nashimoto Morimasa)和牟田口廉也(Mutaguchi Tenya),他们都是中将以上的军官或是皇族成员。在研究了这些人的背景后,希金斯认为第一个要审问的应该是松井石根。1946年1月14日,希金斯前往东京巢鸭监狱,由于莫罗负责这一时间段的调查工作,希金斯请莫罗陪同,一同前往的还有一位速记员和一名翻译。当他们到达巢鸭监狱后,被告知一位日本医生为松井开具了病假证明,松井本人当时不在巢鸭监狱。之后,希金斯要求一位美国医生核查此事,并写一份报告,但是一直没有下文。

为了不虚此行,他们临时审问了畑俊六。由于事先没有准备,希金斯和莫罗对其背景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畑俊六审问记录的核心事实是:“1938年2月17日,他(畑俊六)被任命为华中派遣军总司令,接替松井石根。让他接替松井指挥权的命令来自大本营,他前往南京接管大约5个师团的指挥权,兵力超过80000人。他说他被派去接替松井是因为对松井部下占领南京后的行为有各种抱怨。他接到指示前往南京接手指挥权,恢复部队纪律,并安抚民众。”该审问记录反映出日本高层对松井指挥的部队在南京的行为是有所了解的。

从上述两份报告可以看出,一是在1946年初国际检察局的主要成员均被分配了多名审问对象;二是审问的安排有些混乱,被审问者是否在押,被分配审问任务的相关人员不甚了解。

随着新成员的加入,国际检察局参与审问人员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如3月5日审问者的名单有巴里、达西、英格利希、菲赫利、哈马克、豪克斯赫斯特、赫尔姆(Helm)、霍纳迪(Horaday)、胡梅尔(Hummel)、海德、海德尔、麦金尼、麦克马林(McMullin)、莫罗、奥尼尔(O’Neill)、帕金森、萨基特、桑达斯基(Sandusky)、谢伊(Shea)、萨顿和伍尔沃斯共21人,人数较之前有所增加。到了5月4日,审问者的名单为亚历山大、巴里、达西、多尼伊、英格利希、菲赫利、肯纳默(Kennamer)、哈马克、哈丁(Hardin)、豪克斯赫斯特、希利(Healey)、赫尔姆、霍维茨、胡梅尔、赫默(Hummer)、海德、海德尔、小麦克尤恩(Jr. McEwen)、麦金尼、麦肯齐(Mckenzie)、奥尼尔、帕金森、桑达斯基、罗宾逊(Robinson)、谢伊、塔文纳、瓦尔德特(Waldert)、威廉姆斯、温德尔(Winder)和伍尔沃斯共30人,两份名单中都有的审问者有16人,第二份名单新增14人,可见国际检察局对审问工作的重视。另外,从不同时期的审问者负责审问的嫌疑人名单看,对被告及嫌疑人审问的分配是不断变化的,审问者和被审问者只是相对固定。

5月4日,基南在致国际检察局全体成员的备忘录中,要求围绕下列问题编写审问摘要:

1.对东北的军事侵略;2.从1937年开始的对华的全面侵略;3.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大东亚共荣圈;4.在中国和其他占领区所采取的腐蚀和胁迫的手段;5.日本的战争准备:海军、陆军、委托岛屿的设防、生产率、金融;6.日本政治组织和为战争进行的公众舆论准备;7.日本与德国、意大利的合作,对法属印度支那和泰国的侵略;8.对苏联的侵略;9.日本与美国、菲律宾和英联邦国家的关系;10.日本与荷兰和葡萄牙的关系;11.屠杀;12.对战俘和平民的犯罪;13.日本宪法和被告任职的各个机构的功能。

在其后的审问任务分配表中,有人负责审问一名被告,如菲赫利只负责审问东条;有的则负责十几人,如温德尔中校负责审问包括石井在内的16人。海德则负责审问大岛和松井石根。

就南京暴行而言,莫罗、萨顿等审问了参与进攻南京且在世的所有高级军官,他们是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3月8日)、上海派遣军司令官朝香宫鸠彦(5月1日)、参谋次长多田俊(4月26日)、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武藤章(4月15—22日)、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Iinuma)(5月3日)、第16师团参谋长中泽三夫(4月30日)、第3师团长藤田进(5月2日)、第11师团长山室宗武(4月30日)和第6师团长谷寿夫。通过这些审问,国际检查局了解了日军占领南京的兵力、进攻路线、预备队以及占领南京后各支部队驻扎的具体位置等基本情况。尽管这些人大都对日军的暴行特别是屠杀俘虏的问题闪烁其词,但对审问人员所提的“战俘营”和日军执法机构对违法日本士兵审判人数问题的回答还是暴露了日军屠杀俘虏和军官放纵士兵的违法事实。藤田进承认“由于没有人下达这样的命令,指挥官应该对士兵的纪律和不良行为负责,这些状况(南京暴行)应该由日本军队的指挥官负责,包括我自己也负有责任。”

3月8日,莫罗对松井进行了审问。松井承认,一是“几乎刚一进入南京”,就从“一个职位很低的外交官员,我不记得他的名字了,是一位驻南京的领事”那里了解到“(日本)军队在南京犯下了许多暴行”;二是松井否认畑俊六将军在2月份接替他的职务是“因为南京的局势而被解职”;三是松井认为“占领南京的部队纪律很好,但行为举止不好”,“部队中有一些违法分子”,也就是说,松井试图“将士兵在军事行动中服从命令与士兵在军事行动外的所作所为区别开来”;四是松井为朝香宫进行辩解,“在这支部队(上海派遣军)进城前10天朝香宫才加入这支部队,他和这支部队的联系时间很短。我认为他不应负责。我要说的是,倒是那些师团指挥官们应对此负责”。松井表示,他相信《纽约时报》记者阿本德,并请求“阿本德先生来看我的。因为我已听到谣言,我希望通过向阿本德先生阐述事实来平息谣言”。莫罗引用阿本德回忆录中“朝香宫应对日本军队在南京的表现负极大的责任”的表述反驳他,松井显得很尴尬,他表示“不知道他从哪里得到这个信息”。最后,在回答应该找谁了解南京情况比较合适时,松井认为师团指挥官最了解细节,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去世,松井推荐与饭沼守中将联系,还有外交官,如日高信六郎(Shinrokuro Hidaka)和冈崎胜男,松井还强调“我认为1937年和1938年在南京和上海的美国领事和官员将是最可靠和可信的情报来源”。这一点倒是与国际检察局对美国驻南京大使馆档案的关注不谋而合。

由于武藤章后来担任过军务局局长这一重要职务(用武藤的话“是参谋本部与内阁联系的桥梁”),在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国际检察局的罗伊·摩根、海德尔、佩德罗·洛佩斯和沃尔特·伯克曼(Walter S. Berkman)于4月15日、16日、19日、22日对他进行了轮番审问。与南京有关的审问要点:一是武藤承认“中国俘虏是否能被称为战俘是个棘手的问题。最终在1938年决定,因为日本与中国的冲突在官方被称为‘事变’,所以中国俘虏不能被称作战俘”,“在南京政府(汪精卫)成立前,这些事务是由已经存在的华中和华北的中国人傀儡政权掌管的”,“没有战俘营,因为他们没有被视为战俘”。换言之,占领南京时日军根本没有战俘的概念和收容战俘的政策。二是武藤承认“我记得有一份报告说,中国人被抢劫,还有其他的,诸如强奸,等等”,“是日本军队干的”,但只有“10到20起”;三是武藤承认“当我去华北的时候,我确实听说在美国出版了一本关于南京浩劫(Rape of Nanking)的书。但是因为我看不懂英文,所以我不可能读这本书”;四是作为南京和马尼拉暴行发生时日军的副参谋长,武藤分析暴行发生的原因是“在日本的军事教育中缺少点东西”。

由于多田俊作为日本参谋本部次长策划了上海到南京的战役,4月26日下午莫罗等前往多田在东京的临时住处进行审问。尽管多田表示没有听说过莫罗所描述的南京暴行,但多田承认,“了解南京的情况”,并给“松井将军发了两三封内容类似的电报,原因在于——在我发出第一份电报之后我得知部队的态度并没有如我所希望的那样有所改观”。电报内容是:“通过在上海执行任务下属的报告,我听说你们的行为有失军人形象。从现在起,我命令你们要像军人行事,严守所有的军事和民事习惯。”可见,日本军方高层对南京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不是通过外交渠道,因为“外务省根本就没有向参谋本部通报他们从南京领事那得到的有关士兵行为的报告”,尽管“外务省和参谋本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外务省和陆军部有联系,陆军部和参谋本部也有联系。我没有从陆相那里得到外相的通报,或是从陆军部那里获悉你所说的情况”。这是后来时任外相的广田被判定在南京暴行中有罪的重要原因。

莫罗和萨顿还在4月至5月初询问了1937年12月13日后驻南京或是去过南京的日本外交官和作家,他们是南京使馆随员福田笃泰、二等秘书福井淳(后任驻南京代理总领事)、日本驻华大使助理奥村胜藏、上海无任所总领事冈崎胜男、日本驻华参赞日高信六郎和作家石川达三。这些询问记录反映了日军占领南京后的现状,确认了《南京安全区档案》收录的安全区国际委员会递交福田、福井和田中记录日军暴行的抗议信是真实的,以及这些信件经上海传递给了东京外务省。莫罗于4月23日和27日分别在陆军大楼询问了福田笃泰和福井淳,他们在1937年12月13日随日军到达南京,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揭露日军暴行的大部分抗议信都是以他们二人为收信人的。福井以“12月中旬到南京,在南京逗留了两三天后就去了芜湖,然后(10天后)又返回南京”为由,对莫罗出示的当年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成员揭露日军各种暴行的信件表示没有印象。福田则对收到过这些信件供认不讳,而且承认在江边看到过尸体,还拍了照片,但在上海没能冲洗出来。另外,他在访问红卍字会副会长时,有人来报告日军强奸妇女,“于是我冲进房间,但那两个士兵跑掉了——我看见那两个士兵跑掉的”。福田还表示,这些信息不仅转给了南京的军方,还报告给上海的日本外交机构。1937年12月中旬,“我让我的一个朋友给东京寄了一个信息”,之后东京有了回应,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某位大佐——也许福井先生知道他的名字——有一天他到大使馆来威胁说要烧掉使馆,因为大使馆向东京透露了士兵们的违纪行为”。

尽管福井称对莫罗提到的国际委员会成员给他及福田和日本大使馆的信的内容没有印象,但在莫罗不断追问下,他承认看过12月底和1938年1月的抗议信,并承认外国人向日本使馆提交这些反映日军在南京各种不法行为的目的是希望使馆的外交人员游说军事指挥官们下达更多的命令来阻止日本士兵的暴行。福井说,大使馆多次“向大本营的联络军官本乡(Hongo)少佐提出过此事”。另外,由于南京和东京之间无法进行无线电联系,“只有上海和南京之间的无线电能用,因此我们将收到的全部抱怨(抗议)发送给了上海”。

萨顿于4月19和23日询问了1937年10月至1938年10月任上海无任所总领事的冈崎胜男,冈崎表示在1937年10月至1938年2月间每星期至少与松井见面一次,他12月16日前往南京一星期,之后在1938年1—2月间也多次前往南京,并承认“当时的情况非常糟糕,(日本)士兵处于失控的状态”。当被问到如何处理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递交给日本大使馆的报告时,他说,“我记得报告的摘要用电报,报告本身用邮件的方式发往东京外务省”,同时也将这些报告通知松井及其手下的指挥官。他与松井会面时,松井说“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找”。

在5月1日莫罗和萨顿对日高的联合问询中,日高竭力为松井辩护,但他承认在南京的城门旁看见了许多尸体,并再次证实以拉贝和斯迈思名义给南京日本使馆的抗议信通过上海寄给了东京的外务省。萨顿于5月28日,也就是在第二次前往南京前,再次对日高进行了半个小时简短问询。日高于1938年12月—1940年4月担任兴亚院经济部主任,萨顿就“兴亚院”性质进行了询问,证实日本是通过兴亚院在中国实施政治与经济控制,“兴亚院的活动是制定除军事、外交以外的有关政治、经济事务方面的总政策”,兴亚院还通过其政治部“对在华鸦片及毒品贸易进行操纵”。

日本驻上海无任所公使(Minister-at-large)伊藤述史和日本外务省东亚局局长石射猪太郎的证词则进一步将日本政府对南京暴行知情而没有采取措施的责任指向广田本人。

在国际检察局的档案中,有一份由帕金森起草的有关伊藤述史证词的文件证据分析报告。1937年9月至1938年2月伊藤述史任日本驻上海无任所公使,负责与上海外交使团和新闻界的联络、交涉以及情报事务。日军占领南京后,他收到第三国外交官及新闻记者有关日军在南京犯下各种暴行的报告,并在1938年1—2月间向日本外务省邮寄了这些报告,收件人为广田。东京审判时,伊藤述史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在检方律师的追问下,他承认有关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报告寄给了外务省,收件人是广田。

正如前文所言,萨顿在搜集美国驻南京大使馆的档案时,希望得到有关当时在南京的外国人给日本大使馆的抗议信被寄给东京方面的证据。作为辩护方证人,日本外务省东亚局局长石射猪太郎不仅证明这些抗议信被送到了外务省,而且他还向广田外相当面汇报过。他在其宣誓证言中写道:“我国驻南京代理总领事福井淳从上海返回他(在南京)的岗位。他从南京向外务省递交的第一份报告就是有关当地我国军队暴行的。”其证言的本意是想证明在收到报告后日本政府立即采取了行动,“这次联席会议(陆军部、海军部和外务省代表参加的)很快就在我的办公室举行了,在会上我提出了暴行问题,提醒陆军部军务局第一课课长注意‘圣战 ’的崇高理想以及‘皇军’良好的名声,要求他立即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制止。军方代表理解我的感受,答应了我的要求”。但会后不久,“外务省就(又)收到了驻南京代理总领事的书面报告。该报告系一份有关我军暴行的详细记录,由在南京的第三国侨民代表组成的一个国际安全委员会起草,用英语打印。我驻南京总领事得到了该记录的副本,并把它寄往外务省。我仔细阅读了这份报告,并就此扼要地向外相作了汇报”。在对石射猪太郎的质证中,英国副检察官科明斯·卡尔指出国际委员会的报告通过日本驻南京领事馆继续源源不断地寄往东京。石射猪太郎承认,“在我记忆中,这些报告是被捆在一起送来的”,“我有这种印象,最高军事当局发布的警告没有完全起到作用”。最后,科明斯·卡尔问:“你把你所收到的所有报告都向广田外相汇报了吗?”石射猪太郎答道:“是的。所有关于这些报告都呈送给外相了。”

前文提到,参谋次长多田在审问中表示,他从未从陆相那里得到广田外相有关日军在南京行为的通报,这些证据,即南京日本使馆将日军暴行的资料给了上海总领馆,上海总领馆邮寄给外务省,外务省不仅收到了,而且官员向广田进行了汇报,但广田没有将这些信息通过陆相传递给参谋本部,或者说在持续收到相关报告后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这一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将广田送上了绞刑架。

五、余论

综上所述,国际检察局成员抵达东京后确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和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法,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与日军南京暴行有关的重要证人和文件证据纳入调查视野:几经周折获得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的授权后成功调阅了美国驻南京大使馆的档案原件;从盟军缴获的德国外交文件中发现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1938年2月16日致德国外交部“绝密”信函及其附件——《1937年12月8日至1938年1月13日南京事件之德国目击者报告》;获取了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成员致日本驻南京大使馆的大部分抗议信,并通过询问当时日本驻南京使馆外交官确认了这些抗议信的真实性;从1946年3月12日向哲浚、莫罗、萨顿和裘劭恒前往中国上海、北平、重庆和南京进行调查到6月20日萨顿带着证人从上海返回东京,在为期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国际检察局在中方的协助下分批在中国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就对日军南京暴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而言,国际检察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是高效、全面的,奠定了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基本史料,代表了东京审判检方调查取证的整体水准。

长期以来,对东京审判一直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批评:一是麦克阿瑟一手遮天主导了东京审判。实际上,麦克阿瑟完全是听命于参谋长联席会议及其背后的美国政府。麦克阿瑟最初的设想是美国单独成立军事法庭,仅审判发动太平洋战争的东条及其内阁成员,但该设想被否决。早在1945年8月14日麦克阿瑟就有关战犯政策致电陆军部和参谋长联席会议寻求相关指示。8月16日,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歇尔致电麦克阿瑟,告诉他“有关战犯的指令正在制订中,并将尽快发给你。在收到该命令之前,可参照JCS 1023文件中有关逮捕和拘留(德国)战犯的规定执行”。10月5日,参谋长联席会议以编号JCS 1512的指令,将国务院、陆军部和海军协调委员会制订的并由杜鲁门总统批准的日本战犯审判政策文件(SWNCC 57/3)发给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执行。如前文所言,由麦克阿瑟颁布的建立东京军事法庭的命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等审判指导性文件其实都是国际检察局起草的。当然,麦克阿瑟也不是完全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如在是否审判日本天皇问题上麦克阿瑟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杜鲁门政府采取了模糊的政策,但在国内外强烈要求审判天皇的舆论压力下,1945年11月30日参谋长联席会议通知麦克阿瑟天皇没有豁免权,并要求麦克阿瑟收集天皇的战争罪证据以便决策。1946年1月25日,麦克阿瑟在给陆军部的回电中声称没有发现天皇的战争罪证据,并用相当大的篇幅描述了审判天皇会在日本民众中引起严重的混乱,造成日本社会分裂,激起对盟国的仇恨,引起长达数世纪的循环往复的复仇以及政府瘫痪、文明消失。麦克阿瑟还强调:“绝对需要大幅度地增加占领军,至少需要一百万军队,时间也将是无限期的。另外,所有的公务人员可能都要从国外招募,人数可能达到数十万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战时规模的海外供给线,牵涉到数百万平民。我没有讨论到的其他严重后果也应该估计到,盟国应该根据上述新的不可预测的事件准备全新的计划,构成占领军的各国部队的安排是关键,毫无疑问,美国不应该独自承担这一可怕的人力、经济负担及其他相关的责任。是否审判天皇涉及高层决策,我觉得由我提供建议欠妥,但如果政府领导人的决定是肯定的话,我认为上述的措施是必需的。”这封电报对天皇免遭审判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中方提供的日军暴行证据在东京审判法庭上被采用的很少,原因是中国政府成立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调查机构及其调查方法存在弊端,调查成效不佳。这其实是对东京审判本身缺乏了解。首先,东京审判管辖的罪行除了一般的战争罪行外,排在前两位的是破坏和平罪和反人类罪。1943年10月,在英国倡导下,盟国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 Commission)。1944年11月,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在重庆正式成立。顾名思义,其主要任务是调查、记录轴心国的战争罪行,战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威慑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显然,无论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工作多么出色,都无法满足战后甲级战犯审判的需要。其次,并非有关战争罪行的证据越多越好。在中国的协助下,国际检察局通过在中国的实地调查共获得650份有关日军暴行的证言,但最终提交法庭的只占很小的比例。从庭审记录可以看出,辩护方律师常常以“累积性证据”为由,也就是某一证据只是对同一罪状的重复,要求法庭拒绝接受检方的证据。另外,由于经济成本和时间因素,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是精心挑选的,并非多多益善。再者,就具体参与中国阶段调查的莫罗和萨顿两位副检察官而言,在他们的报告或是其他档案中,从未见过批评中国方面调查不利的只言片语,相反有不少对中国同事的赞扬。实际上,在萨顿档案中,有一份由盖有司法行政部公章并被翻译成英文的图表,标题为“1945年8月至1946年3月由政府机构报告的日本在华所犯战争罪案例数量”。其中,由政府机构调查和报告的案例:南京721件、上海13186件、江苏6492件、浙江35365件、安徽3039件、江西404件、湖北600件、湖南594件、四川2923件、福建517件、广东14081件、广西4664件、云南65件、贵州603件、山东3件、河南2538件、山西16件、陕西514件、甘肃495件、青海1件,其他机构报告的案例8970件,总计95791件。显然,单就调查报告的数量而言,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可见中国方面的调查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的。

三是石井四郎等逃脱了东京审判。1945年10月20日,美国驻重庆大使馆代办将蒋介石批准的12名甲级战犯名单转发给美国政府,并表示如果美国政府没有异议,将要求麦克阿瑟将他们拘捕。这些战犯是本庄繁、土肥原贤二、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畑俊六、东条英机、和知鹰二、影佐祯昭、酒井隆、矶谷廉介、喜多诚一。1946年2月11日中国政府又提交了第二批战犯名单,共计21名,他们是南次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河辺正三。

从名单可以看出,这些人都曾是日本军政高官(很多官至首相)。石井四郎不在其中,当然不是因为石井清白,而是其地位不够高;另一个原因是当时国民政府尚不掌握石井及其手下的罪行。根据近藤昭二、王选主编的《日本生物武器作战调查资料》(档案影印件)记载,直到1947年1月28日,法务局在对内藤良一的审讯中,内藤良一首次透露石井用战俘进行细菌战的研究工作。中国政府已开始展开调查,调查报告将尽快递交盟军最高司令部法务局调查课。

国际检察局在1947年6月27日的一份电报中认为,“根据其拥有的证词,石井领导的日本细菌战团队的确违反了陆战法,但表示这种看法并非是推荐进行起诉,因为这些证词需要通过(与苏联)合作与漫长的调查才能验证其真实性”。

虽然东京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中,南次郎、梅津美治郎、小矶国昭和东条英机都曾任关东军司令官或参谋长,但代理首席检察官塔文纳等否定了将石井及其手下作为证人出庭指控这些甲级战犯参与了石井等人的犯罪活动,原因是“将(甲级战犯)被告与石井及其手下秘密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证据不充分”,不过他们也认为在审判的质证阶段,苏联的检察人员会用他们掌握的相关证据对上述结论提出挑战。 当然,这一决定不能排除美国担心作证会泄露细菌战机密资料,但无论如何称石井等逃脱了东京审判是不准确的,确切的表述应该是石井等逃脱了乙级战犯的审判。

四是“二战期间岸信介与东条英机产生了对立,结果让他逃过东京审判。”根据参谋长联席会议有关逮捕和拘留(德国)战犯的指令(JCS 1023),麦克阿瑟于1945年9月11日逮捕了东条内阁的全体成员(包括岸信介)及一些外籍战犯嫌疑人,共39名。在10月15日和22日又逮捕了一些与侵害美国利益有关的战犯嫌疑人后,麦克阿瑟在逮捕战犯嫌疑人方面采取谨慎态度。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盟军最高统帅政治顾问艾奇逊则要求加快逮捕进度,并在国务院和美国国家战争罪行办公室的帮助下,向盟军最高统帅部提供了4批共38名战犯嫌疑人名单。之后,麦克阿瑟又分别于11月25日、12月3日、12月15日和1946年1月17日向日本政府发出逮捕令,第一批57名,第二批8名,第三批69名,第四批110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人中甲级战犯嫌疑人占比不高,如最后一批只有7人是将军。

据1947年8月14日国际检察局的一份内部文件记载,“目前国际检察局大约有50名日本人被指控,并被关押在巢鸭监狱,时间差不多有两年了。其中一些人毫无疑问将通过审判来处置,而另一些将不予立案,并以备忘录的形式说明理由”。随着东京审判期限的不断的延长,以及对第二批甲级战犯的审判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英国首先对无限期关押战犯嫌疑人的做法提出了异议。

1947年初,基南指示国际检察局检察官收集、整理50名日本战犯嫌疑人的卷宗,为第二批战犯审判做准备。尽管英国检察官也参与了这一工作,但“他们这样做是出于无奈和不情愿”,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英国政府。1947年8月6日,英国驻美国大使馆一等秘书埃弗森(Everson)打电话给美国军事事务及占领区法律顾问办公室顾问助理凯瑟琳·菲特(Katherine B. Fite),表达了英国政府无意参加未来远东任何其他的战争罪行审判,并强调“英国不希望分担这些嫌疑人不经审判长期被关押的责任”。10月9日,英国驻美国大使馆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一份备忘录,以书面形式表明了英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正式立场:“英国政府觉得目前的审判已经进行了如此长的时间,严重减损了其价值。如果设想对日本战犯的任何进一步的审判的话,英国政府不希望参加。”在说明了三条理由后,该备忘录最后表示:“英国有关当局考虑了上述理由,并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的国际审判。”

1947年底,基南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改变。在12月3日给其好友司法部部长汤姆·克拉克(Tom C. Clark)的信中,基南解释了其中的原因:“实际开庭超过了一年半的时间,在我看来,在任何方面试图重复这一审判都将是非常不明智的。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目前的由11名法官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不会为了这一目的(另一次审判)而留在这里”,“我们的审判可能以不幸的不一致而结束:对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对法律的原则也是如此。因此,作为一个简单的常识我强烈敦促立即结束整个审判,换言之,我明确地反对任何进一步的这类国际战犯审判”。至于如何善后,基南建议,“我认为巢鸭监狱中的被告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先前的政策,将其归于低于甲级战犯种类的形式来处置。因此,我建议将(东京审判)之后的审判完全交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法务局来处理,也就是不再有个体作为甲级战犯被审判”。基南还要求克拉克游说美国总统,促使其拍板停止进一步的审判。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新的国际法庭来审判甲级战犯嫌疑人的话,接下来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将部分甲级战犯嫌疑人以犯有乙级或丙级罪行的名义进行审判;二是无条件释放其余的甲级战犯嫌疑人。1948年10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以犯有乙级和丙级罪行的名义,起诉已被关押近三年的甲级战犯嫌疑人丰田副武海军上将和田村浩陆军中将。

1947年8月30日盟军最高统帅部释放了15名在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1948年2月又释放了14人。1948年12月24日,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的7名甲级战犯被执行绞刑的第二天,盟军最高统帅部法务局宣布,经过详细的调查做出不再进行更多甲级战犯审判的决定,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被从监狱和软禁中释放,这其中就包括岸信介。显然,所谓二战期间岸信介与东条英机产生对立使得前者逃过东京审判是没有根据的。

原文载于《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


·来 源: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杂志社

·监 制:凌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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