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张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内蒙古“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所称“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25个部门单位对取得“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内蒙古发展改革委牵头,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内蒙古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对激励主体按需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纳税信用年度评级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发布连续3年、连续5年及以上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名单;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快速办理机制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激励措施。
同时,内蒙古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信息对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补发或撤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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