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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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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严格公正司法,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涌现出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优秀案例。入选的每一个案件,都凝结着法官的辛勤汗水和司法智慧,集中展现在过去一年中,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

目录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案

案例二:

范某、陶某犯遗弃罪案

案例三:

陈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案

案例四:

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张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五:

赵某某等犯诈骗罪案

案例六:

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日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

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八:

常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九:

俞某诉高某、余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十:

原告朱某、张某诉虞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01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非法收集

使用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客户的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和识别客户以便结算佣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且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提供更多征得购房者单独、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资料。另,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还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客户权利。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98000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侵害了消费者等客户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同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利用格式条款亦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据此,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为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在收集、使用相关人脸信息时,很多经营者存在违法收集、使用行为,进而侵害了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我国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规范中均规定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在行政执法领域,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有职责和职权通过行政执法,及时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非法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行为的支持,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该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02

依法惩治遗弃老人行为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范某、陶某犯遗弃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范某、陶某分别作为被害人张某(1930年生)的儿子、继女,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张某先后流离于村委会、卫生院等地,甚至居住于楼道近一月,面临极大生存困难。

【裁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拒不认罪,无悔改之意,最终,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某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范某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本案被告人逃避法定扶养义务,导致90岁高龄母亲流离失所,行为恶劣。该案贯彻体现了刑事裁判对中华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发挥刑事裁判在依法惩治犯罪和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层面的应有作用。

03

“摆烂”拒绝履行债务

致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陈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陈某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陈某某不能清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金钱债务,于2023年11月29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因陈某某提出申请时态度较好,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其所欠债务数额不大,仅涉及一个执行案件,故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陈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陈某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工作收入稳定,但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在执行阶段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在知晓未发工资将被执行后恶意辞职,同时表示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前,不会积极就业;其次,拒绝配合提供全部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某以信用卡有欠款为由,拒不配合提交所有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在管理人多次释明的情况下,陈某某仍以在债权人同意债务和解方案前,没有必要提供银行卡流水为由拒绝。再次,陈某某欠网贷公司款项,但因注册手机号已注销,无法查询到具体数额。此外,陈某某每月仅抽烟这一项的消费金额就达1000元左右,约占其月收入的五分之一。在债权人与陈某某商谈债务和解方案时,陈某某态度消极。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立即裁定终结陈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针对陈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人是否诚实信用,不仅要考察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否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合理形成的,还要考察债务人是否详细披露个人财产、负债情况,能否配合移交材料、积极偿还债务。“类个人破产”程序绝非债务人躲债的“温床”,法院不能容忍债务人 “躺平”“摆烂”等消极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不仅会及时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制裁。该案例入选江苏法院“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04

严惩不正当竞争

保护数字时代原创设计

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张某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某知名服装品牌在华主要经营者。某服装品牌门店使用了统一的具有识别性的橱窗陈列与装潢风格,经多年勤恳经营,某服装品牌已为我国消费者熟知,且某服装品牌系列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主要商品与某服装品牌商品款式完全相同,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案涉网店在商品宣传图片中大量使用某服装品牌正品门店装潢照片、正品试穿照片等图片,且商品名称标注“某家试衣间”“U家试衣间”等内容,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被告王某的妻子张某参与网店实际经营、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的标识。被告王某、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本案系首例认定网络店铺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不仅包括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还包括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侵权者不再直接使用他人商标标识,退而实施其他混淆行为、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逃逸的情况。本案对新情况及时作出回应,为市场竞争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05

严惩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

治理培训市场乱象

赵某某等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共同经营、管理某教育科技公司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含有夸大、虚假宣传内容的广告,诱骗众多不符合“消防工程师”“建造师”报考条件的人员缴费报名成为学员;之后,虚构提高通过率、可兼职挂靠获得收益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再次缴费“升级班型”或报名其他班型;之后又虚构挂靠要办理认证、缴纳保证金等事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查,赵某某等人累计骗取全国万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逾亿元。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作用地位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中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的“一线销售员”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该案中培训机构以提供服务为名收取费用,但实际未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与承诺实质不同,致使被害人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认定为交易型诈骗。该案涉案范围广、犯罪金额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能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近七百万元。通过惩治以虚假宣传广告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积极追赃挽损,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培训市场环境。

06

能动司法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日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科技公司)依法持有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某商标,并支出巨额费用进行宣传推广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该牙膏进行宣传推广。被告广州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委托、某日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日化公司)生产的牙膏,在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与该牙膏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并且使用有某标识。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并由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出具证据提供令,但被告某日化公司向本院提供虚假证据,被告某化工公司未提供指定的证据。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成立,被告某日化公司、某化工公司违反证据提供令,推定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5万元、合理费用5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因被告某化工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二审变更主体,在维持侵权与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由某化工公司唯一股东与某日化公司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诉讼中,因被告的生产销售时间、数量、利润率等获利证据由被告所掌控,原告一般在穷尽取证手段后仍无法取得,导致关于被告获利的举证困难。本案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典型案例,由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形式颁发证据提供令,对于不遵守证据提供令要求的当事人,则直接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该项规定以法院的能动司法为保障,以法定的形式为基础,可以有效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营造公平、诚实守信的竞争环境,从而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07

苏州首例关联企业合并

预重整转破产重整

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两案。审查中,佳某系公司申请人分别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预重整。2022年3月10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对两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2022年4月25日,临时管理人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至招募期限截止有1家意向投资人报名。2022年9月6日,临时管理人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申请转入破产重整。

2022年9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两破产重整。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同一人,两公司存在严重的法人人格混同,债务高度混同,难以区分债权债务关系,分别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据此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提交《关于佳某系公司实体合并重整的申请》及财务混同分析说明等材料,请求裁定对两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两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22年10月26日,两公司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宣读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日,各表决组均通过上述三项决议。2023年2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佳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佳某系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结果】

经申请人申请,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分别决定对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预重整。2022年9月8日,裁定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2年10月19日,裁定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23年2月22日,裁定批准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常熟市康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佳某涂层钢板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积极探索“合并”预重整司法实践。在两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调查发现佳某系公司受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在机构设置、人员、财务、资产、负债等方面均高度混同。由于对预重整能否适用“合并”程序尚缺乏相应法律规定、规则指引等,在苏州中院规则指引下,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预重整及合并预重整积极探索实践。在审理合并预重整案中,为确保重整投资人的成功招募,在重整计划草案中,特别明确投资人评审环节。在专家评审的选取上,从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中选取行业专家1名,以及“四庭协同”案例研究中心首批特邀专家中破产专家1名,组成了行业专家+破产专家的“双”专家组合,确保招募到最优投资人。该案系苏州首例“合并”预重整成功案例。入选“服务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8

探索“诉转破”模式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常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集中爆发,截止2023年2月底,在办审理案件已达46件,涉案金额高达290万元。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对系列案件综合分析研判,发现2022年6月首批判决的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因穷尽“四查”等执行措施后,未能清偿债务。同时在执行中发现,某酒店早已歇业,全面停止清偿到期债务。此外,该院还了解到同类型小业主多达180户,如果“就案办案”,除在办案件外,尚有未诉案件100余件,案件数量将激增。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业主利益诉求、某酒店“资不抵债”的现状及诉源治理等因素,向业主和某酒店双向释明“诉转破”解纷路径,以裁定破产受理为契机追根诉源,将180多同类型小业主纠纷导入破产债权申报,诉源治理效果显著。

【典型意义】

该案系该院首例诉转破案例。历时24天,审结46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承租方中凯酒店因疫情、消防等因素无法继续经营的现状,积极为双方及时止损,将民生保障与公正效率统筹兼顾,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

09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俞某诉高某、余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2020年,俞某(委托方)、余某(代持方)、高某(回购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余某以代持人的名义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俞某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三方对股份代持的权利义务及回购情形予以了约定。俞某为代持股权向高某支付了股转款21万元。

原告俞某认为现已出现约定的关于回购的情形,被告高某并未履行回购义务,要求解除与被告高某、余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高某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被告高某则辩称案涉股权代持、回购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代持协议书》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公司系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第21条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必须清晰,否则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股权代持属于规避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应属无效。故一审判决《股份代持协议书》无效;被告高某返还原告俞某款项21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驳回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金融审判工作与金融监管工作都是为金融风险防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本案的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广大投资者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股份,规范引领证券交易市场。

10

监护人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监护义务

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朱某、张某诉虞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朱某带着3岁女儿花花外出玩耍,期间朱某回了趟家,等再出来时发现花花已不见,遂进行寻找。后朱某与其妻子张某在虞某院内的水池内发现花花溺水。事发后,花花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朱某与张某将虞某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花花年仅3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朱某作为花花的父亲,在孩子在外玩耍时,应时刻看紧孩子,但朱某却放任花花一人在外玩耍,导致花花自行进入被告虞某家中,继而掉入水池溺水,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事发地点系被告家中的水池,并非公共场所,花花系误入被告家中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及家人对该事故的发生不知情,亦未有不当举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照料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子女的安全,远离水塘、高空、高压等危险源,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本案对疏于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提醒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周围可能的危险作出预判和有效预防,若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子女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死亡的,自身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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