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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
2023年度
第1113批、1112批、1110批、1107批、1104批
实施方案
一起来看看吧!
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3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句容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3批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规定,由镇江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3批实施方案》,其中拆旧区项目涉及边城镇、茅山风景区复垦形成农用地2.0572公顷(含耕地1.9574公顷);建新区项目涉及宝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513公顷,其中:农用地2.0513公顷(耕地0.5437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宝华镇凤坛村、和平村的集体农用地2.0513公顷、建设用地0.3999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三、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抛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句容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规定,由镇江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其中拆旧区项目涉及郭庄镇、茅山镇复垦形成农用地1.5164公顷(含耕地1.3999公顷);建新区项目涉及后白镇二圣村、后白村、后白镇集体,茅山镇城盖村、茅山镇集体,茅山风景区管委会茅山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5074公顷,其中:农用地1.5074公顷(耕地0.7761公顷)。
二、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抛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03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0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句容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0批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规定,由镇江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0批实施方案》,其中拆旧区项目涉及天王镇、郭庄镇、茅山镇、后白镇复垦形成农用地10.8956公顷(含耕地10.5386公顷);建新区项目涉及郭庄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0.8952公顷,其中:农用地9.7047公顷(耕地8.424公顷)、未利用地1.1905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郭庄镇百丈村、甲山村、经戴村的集体农用地9.7047公顷、建设用地0.2823公顷、未利用地1.1905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三、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抛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04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7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句容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7批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规定,由镇江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7批实施方案》,其中拆旧区项目涉及边城镇、后白镇、黄梅街道复垦形成农用地11.2702公顷(含耕地10.7731公顷);建新区项目涉及华阳街道、宝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2502公顷,其中:农用地11.2343公顷(耕地9.462公顷)、未利用地0.0159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华阳街道杨家巷村,宝华镇集体、宝华花园社区、凤坛村、和平村的集体农用地11.2343公顷、建设用地0.5603公顷、未利用地0.0159公顷,共计11.8105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三、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抛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0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句容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规定,由镇江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其中拆旧区项目涉及白兔镇、天王镇、郭庄镇复垦形成农用地3.2077公顷(含耕地2.9272公顷);建新区项目涉及华阳街道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2056公顷,其中:农用地3.2043公顷(耕地2.7795公顷)、未利用地0.0013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土地征收信息,将华阳街道北阳门社区 、杨家巷村的集体农用地3.2043公顷、未利用地0.0013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三、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抛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官网
编辑: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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