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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晋检 | 一周检讯(1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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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

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英文官方网站正式开通上线。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进一步引导各地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晋检动态


1月2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会,传达学习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宣传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等七份文件精神,传达学习区“两会”精神,研究人大代表审议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班子成员围绕“立足岗位作贡献 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开展研讨交流。


1月2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审议关于落实《2023年福州市基层检察院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考核评分标准》分工方案、对主题教育整改整治问题进行销号等事项。


1月2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审议《晋安区检察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


1月5日,福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建飞一行到晋安区检察院调研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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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不开了!


因为涉嫌侵权,当然不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都是法律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整理:邱丽、游采颖

编辑:黄绿咏

审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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