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名11岁女学生前往某KTV赴约,竟被包间内的5男4女围在中间殴打、辱骂。一名14岁的男孩甚至扯开了女学生的衣服,当众对其实施了性侵,场面令人发指。目前,涉事人员均已到案,其中多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凤凰WEEKLY)
女学生花花今年11岁,是一名小学6年级的学生。
事发当天下午,一位已经转校多时的女同学突然来找花花,说十分想念花花,所以放学后一起出去聚聚。
那天是周五,第二天放假,花花就和爸爸妈妈打了声招呼,放学后与女同学一起离开了学校。
二人边逛边吃,突然女同学说要带花花去唱KTV。花花本想拒绝,但在女同学的软磨硬泡下,还是答应了下来。
可是当女同学将花花领到KTV的包间时,花花看到包间里还有8个人。花花以为走错了,正想离开,结果被人给拦了下来。
紧接着,一起惨无人道的虐待事件,在这个包间发生了。
那名女同学伙同其他8人将花花围在中间,不停地打骂,甚至还撕坏了花花的衣服,逼迫花花跪在地上,桌上的啤酒一瓶瓶地被倒在了花花的头上。
花花本想使用兜里的手机求救,但被他们发现了,手机被没收了。
这时,一名14岁的男孩突然将花花拽倒在地,当着众人的面,侵犯了花花。
期间,其他几人还拿出手机将过程拍了下来。
事后,花花的母亲杨女士得知情况后,果断报了警。
目前,警方已对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些人的家长却没有一个站出来,连个道歉都没有。
如今,花花不敢去上学,精神受到了重创,母亲杨女士对此非常担心。不仅如此,她从花花口中得知,那个14岁的男孩在去年10月份就侵犯过花花,之后还以生命威胁花花不得乱说。
有网友说:“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希望法律一视同仁,该严惩必须严惩。”
这次,我们相信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边。
1、针对这9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虽然那名强奸花花的男生才14岁,仍属于未成年人,但是14岁在刑法中处于第二个处罚阶段,而这个阶段正好包含了强奸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其他8人从旁协助,让该男生得以对花花实施强奸行为,他们属于强奸罪的共犯,同样构成了强奸罪。除非这8人中还有人未满14周岁的。
除此之外,花花被他们9人围殴、辱骂、倒啤酒在先,这些行为构成了强制侮辱罪。
不过,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强制侮辱罪,没有相应的规定去适用刑事处罚,所以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花花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通过警方的通报来看,此案属于刑事案件无疑。既然如此,花花可以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花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质性的损失。比如:医疗费、交通费,以及请精神治疗师等费用。
3、KTV是否要为此担责?
本案中,花花等人均未满18周岁,KTV是不得将他们放入的。即便有个别人可能从外貌上看不出年龄,但也应当查看相应的证件,这是KTV的法定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既然KTV放了花花等人进入KTV,这就说明KTV失职,相关部门可以对KTV进行停业整顿,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KTV是公共经营性场所,花花进入KTV中,KTV就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花花进入KTV,但KTV并未阻止,也没有安排人员巡查,导致花花被人侵犯侮辱,都没有工作人员发现,这是KTV的失职。
因此,花花可以向KTV主张相应的赔偿,而这里的赔偿中,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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