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生育政策,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6号)和《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方法》(邢医保发〔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职工医疗保险“统模式”实施工作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生育定额支付后属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均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使用共济账户支付。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1日
来源: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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