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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J19号)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0月26日,法释〔2010〕13号)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劳动合同法》第93条亦有相应规定。但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岀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单位发生争议时,亦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列为当事人,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这是因为有偿或无偿只是发生在借用方与出借方之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出借营业执照有偿或无偿而发生变化。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确定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只主张挂靠人或者只主张被挂靠人独立承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一方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对只列一方为被告的原告给予适当释明。如果原告在起诉时只列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后,当事人不能以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要求发回重审或者申请再审。在二审程序中,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另行起诉。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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