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投毒案被害人朱令去世,然而真凶至今却仍未归案,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正义这次缺席了;也有网友认为,真凶这下可以睡安稳觉了;甚至还有网友认为,时隔那么久抓到也无法追责。
(来源:头条热榜)
公开资料显示,朱令是清华大学92届的学生,她第一次出现中毒症状是在1994年11月24日。那天正好是她的生日,她与父亲在外面吃饭时出现的腹痛。
但朱令却为了参加学校的活动而没有引起重视,第一时间就诊,导致很多证据缺失。时年12月23日,头发已经掉光的朱令才被其母亲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事后警方确认朱令是铊中毒。但警方经大量排查后却因当年没有监控视频等客观条件限制,而一直未能找到真凶。而唯一曾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孙某,最终也因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而未被定罪。
2005年时孙某网上发文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其声称自己并非唯一能够合法接触铊的人,且警方也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因此其是无辜的。
目前,朱令已经去世,享年50岁。其母校清华大学发文悼念!当年的投毒案,也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网友们认为:“正义这次缺席了!”、“真凶这下可以睡安稳觉了!”、“时隔那么久抓到也无法追责了!”
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只要是刑事案件,警方办案必须要证据确凿!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作出有罪定论。
简而言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并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定罪处罚。
再说清楚一点,即便有行为人的口供,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也不能作出有罪认定。
其次,投毒行为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
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道铊的危害性,即明知投放铊会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能作为犯罪未遂从而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投放铊等危害物质,有可能会被不特定人群接触到的话,那就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处罚。
刑法第115条同时还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在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情况下,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毒罪定性处罚,最高可处死刑。
最后,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受上述时效限制。
换句话说,即便时隔20年,只要公安机关能查出是谁作案的,相信影响这么恶劣的案子,最高检也是会核准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坚信!
综上,笔者认为,网友们不用担心真凶到底会不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要怎么样才能找到真凶,给朱令及其家属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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