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释法
基本案情: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在某案件办理中发现,三明市三元区某歌舞厅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盈利性陪侍”的违法行为。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认定该场所盈利性陪侍涉及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且易引发引诱、介绍卖淫的刑事案件,认定其“情节严重”。2023年7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将该案件移交我局。
法律依据:经认定,该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且情节严重。
处罚结果: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参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之规定,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该歌舞厅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邓某某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典型意义
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不论是组织、还是参与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谋取非法利益的,都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轻则属于治安违法,重则可能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出入娱乐场所,如果发现“盈利性陪侍”之类的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文旅部门、公安部门投诉、举报,净化社会环境,积极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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