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供稿
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用的一款聊天交流工具,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了。但是关于微信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在微信聊天中为他人债务作出的担保承诺,到底是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呢、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来帮您)
先看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来帮您)
民法典第685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来帮您)
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来帮您)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第68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要成立需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也可以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然不符合传统书面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貌似属于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书面形式。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做出的担保意思表示到底属不属于书面保证形式呢?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来帮您)
笔者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担保意思表示属不属于民法典保证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不能单从其表现形式上看,还要结合立法原意,并兼顾时代潮流和习惯惯例。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来帮您)
首先我们不能当然地推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法典第469条规定的是为书面形式。微信既不同于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与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是有明显的区别。一方面微信作为一款常见的聊天工具,一般人在使用时无论是发送语音还是文字,其当然的意思应该是作为一种聊天通讯手段,既然是聊天其性质上就具有很强的口头性。另一方面普通人在用微信聊天时,相对于书面形式合同也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能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发的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次回归立法原意,保证合同是具有一定商事属性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实施法律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方便证据保存。最后要兼顾时代潮流和普通民众习惯和认知。
微信是当下普遍的聊天工具,其方便使用、普及率高使其成为普通人意思表示的常见工具。而且其功能上也完全满足"能够有性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来帮您)
微信本身的功能属性使其具备成为“视为书面形式”的条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作者认为微信聊天中的担保承诺能否构成有效的保证合同,要兼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证意愿与被担保债务的明确对应性,意思表示的正式性综合考量。
同时也要在具体案件中区分微信是作为书面保证承诺的载体,还是作为口头意思的表示工具。比如在聊天中随意的语音内容或者简短的"我来保证‘’“我来担保”之类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是口头承诺,保证合同不成立;
(找安福县律师,找安福县法律服务,铁井法律服务所涂麟来帮您)
如果是将书面担保内容通过微信发送,或者将具有一定格式的保证条款正式以文字的内容通过微信发送,因其形式上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书面性,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成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