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
劳动的未成年人
非法使用童工是用工高压线
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
汲取知识的关键时期
各种身体机能尚不成熟
不具备完全劳动能力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的行为
不仅损害其合法权益
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也扰乱了劳动市场秩序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一起用人单位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
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彭州市某饭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
案情回顾:2023年7月31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天彭街道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该店2023年7月考勤记表和员工信息登记本,发现该饭店员工杨某某涉嫌就职期间未满16周岁。执法人员现场向该饭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经调查核实,杨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到天彭街道某饭店上班,从事外卖打包工作至2023年7月30日,共计21天。
2023年8月2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天彭街道某饭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饭店于2023年8月2日12时前,将杨某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饭店承担。该饭店按要求完成整改。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处罚决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天彭街道某饭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社事大队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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