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作为刑辩律师,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在办案相关案件时,也往往从证据、主观明知、毒品的纯度、毒品称量、见证人、罪名问题(如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问题入手。
不难看出,上述问题大多都是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事实认定问题,即便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往往也无法准确判断。
显然,理清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重难点尤为重要。
今年6月,最高人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那么,《昆明会议纪要》实质修改变化有哪些?背后考量是什么?如何通过“十个区分”对毒品案件法律适用进行体系化思考?对具体个案如何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综合考量?
12月18/19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具有18年审判经验的梅育老师,就毒品案件法律适用重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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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法律适用难在哪儿?
01
新型毒品的明知认定难
新型毒品因其含量少、成瘾性低、包装极具迷惑性,导致新型毒品犯罪趋向复杂化、低龄化、非接触化。
其中,有些问题可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例如关于新型毒品数量的认定,据《武汉会议纪要》表示,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并在裁判文书中客观表述涉案新型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即可。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的明知认定、贩卖目的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人员的罪名认定及犯罪既遂认定等问题存在不少分歧。
比如,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往往辩称不知道是毒品;或者说,在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其确实不知道?
02
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难
随着现代制毒技术的发展和现代交通物流的不断变化,运输毒品的方式也随之变化,给实务中运输毒品罪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加上运输毒品罪是以选择性罪名的形式被规定在《刑法》第 347 条,而且刑法对本罪的规定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方式,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揭示运输毒罪的本质,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相对混乱的现象。
如:何为“运输”?与相关罪名如何区分?如何准确认定其犯罪未完成形态?如何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相关适用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03
涉及多层级贩卖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难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人员区分为居间介绍者和居中倒卖者,并分别对于两类人员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做出了细化规定。
然而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居中倒卖和居间介绍、如何认定行为人与毒品交易上下家的关系仍存在难点。
那么,这次新印发的《昆明会议纪要》是如何认定居间介绍和居中倒卖的?具体又该如何解读?
除了上述难点,毒品案件还涉及各类法律适用问题,律师又该如何理解并正确运用?
12月18/19日晚19:00,梅育律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从审判、侦查、辩护多重视角,带你理清毒品案件法律适用的重难点,共计「十个区分」,相信每个刑辩律师都能学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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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01
通过《昆明会议纪要》的解读,掌握毒品案件法律适用的规范
02
理清毒品案件各类认定难点的适用规则、应对方案
03
学会从审判、侦查、辩护多重视角办理毒品案件
课程大纲
1.注重区分正常侦破与犯罪引诱
2.注重区分源头性犯罪和辅助性犯罪(运输毒品)
3.运输毒品中,注重区分因证据不足就低认定为运输毒品与单纯运输毒品
4.单纯运输毒品中,注重区分“有证据证明”受指使、雇用运输毒品与“不能排除”受指使、雇用运输毒品
5.注重区分受雇用运输毒品中的“同行犯”与“同时犯”
6.注重区分毒品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及各主犯间的罪责
7.注重区分毒品犯罪上下家的作用
8.注重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
9.制毒案件注重区分成品、粗制成品、半成品
10.注重区分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讲师介绍
梅育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
拥有18年审判经验
《刑事审判参考》原特邀编辑
梅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刑事证据研究中心主任。曾经从事8年侦查、18年刑事审判工作,某省禁毒法学研究会理事,《刑事审判参考》特邀编辑。
梅育院长曾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审判、侦查、辩护多重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审和参与过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对毒品案件法律适用有全面、深入和独到的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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