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事因:杭州米兰花园酒店(简称杭州“米兰”)起诉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简称大连“米兰”)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大连“米兰”赔偿其8万元损失,今年12月1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杭州“米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杭州“米兰”承担。
今年5月份,杭州“米兰”将大连“米兰”和北京三快在线公司(大连米兰通过该公司美团平台对外销售)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连“米兰”和北京三快在线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杭州“米兰”注册商标“米兰”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万元。
大连“米兰”是2010年在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个体户,工商注册名称为: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据经营者刘新华说,她非常喜欢在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花卉市场常年出售的一种米兰花,摆放在室内有一种淡淡的香气,来店旅客反映,自己的宾馆有一种家的感觉,大家非常喜欢,所以将自己的小旅馆取名“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根本不知道杭州也有一家米兰花园酒店,而且还注册了“米兰”商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连“米兰”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谭广霁、辛闻律师团队出庭应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米兰”称,自己是一家连锁酒店品牌企业,自 2004 年开始在“酒店”服务项目上使用“米兰”注册商标, 至今已在酒店服务上持续使用“米兰”注册商标19年,还荣获了2016年杭州市著名商标、2017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荣誉,经过多年的发展,获得众多消费者的好评,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杭州“米兰”作为“米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大连“米兰”未经杭州“米兰”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杭州“米兰”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大连“米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杭州“米兰”具有特定的联系,并通过北京三快在线公司在网上对外宣传和销售,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杭州“米兰”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杭州“米兰”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大连“米兰”答辩称,其使用的“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与杭州“米兰”注册商标在“音、形、意”方面有明显不同。大连“米兰”是2008年12月份开始经营米兰假日家庭旅馆,并于2010 年7月21日在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个体户,名称为: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大连“米兰”本意是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花卉市场常年出售的一种米兰花,杭州“米兰”的米兰意指意大利的米兰市,没有故意使用“米兰”注册商标,更没有特意用“米兰”招揽顾客,加之大连跟杭州2000余公里,一般旅客也不可能发生混淆,更不可能误导顾客。
并且,经过王金海、谭广霁、辛闻律师团队的调查,杭州“米兰”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卫生、消防问题,被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多次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在网上均能查询到,大连“米兰”不可能冒用该公司的商标招揽客户。
被告北京三快公司称,不同意杭州“米兰”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公司是美团 APP 的运营方,从未收到杭州“米兰”针对大连“米兰”侵犯其商标权的有效通知,与大连“米兰”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杭州“米兰”对“米兰”拥有注册商标权,其以“米兰”经营的店面共有 5 家,一家在浙江省湖州市 ,四家在浙江省杭州市 。大连“米兰”在其工商登记名称中使用了“米兰”二字,并且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宋体黑色“米兰假日宾馆”作为店铺招牌,房间的毛巾带有“米兰假日”字样,在美团 APP 内所使用的店铺名称为“米兰假日宾馆(建设街店)”。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法律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商标的这种识别功能,防止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当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需符合“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除了考虑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外,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据悉,大连“米兰”在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所使用的“米兰”与杭州“米兰”享有权利的“米兰”商标字体不同。大连“米兰” 2010 年 7月份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大连“米兰”在其经营的宾馆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使用其依法成立的经营字号的“米兰”汉字及拼音,属正常的经营行为。杭州“米兰”虽然被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但其经营 5 家店铺均在浙江省内。杭州“米兰”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享有专用权的“米兰”注册商标在辽宁省大连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以上情况,杭州“米兰”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大连“米兰”在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使用“米兰”字样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亦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容易导致混淆”的结果,不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
2023年12月15日,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杭州“米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杭州“米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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