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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阿姨大他15岁发展关系:被拍照要挟借28万,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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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月兰,女,1970年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廖浩,男,1985年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原告谢月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谢月兰与廖浩于2017年认识,后成为朋友并有了婚外情。廖浩凭借与谢月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情形,多次向谢月兰借款,若谢月兰不同意借款,廖浩就以公布谢月兰的不雅照片、视频相要挟。谢月兰因害怕,只能满足廖浩的借款要求,直至2021年7月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终结。
诉求:判令廖浩向谢月兰偿还借款本金282135.14元及利息。
从2017年至2021年,廖浩共向谢月兰借款282135.14元。经谢月兰多次催收,廖浩以各种理由仍拒不还款。为了维护谢月兰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廖浩缺席,没有对谢月兰谢月兰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已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谢月兰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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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谢月兰与廖浩于2017年认识,后成为朋友并有了婚外情。从2017年至2021年,谢月兰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廖浩共计282135.14元。廖浩在短信聊天中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谢月兰多次催收未果而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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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廖浩欠谢月兰借款本金282135.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廖浩应当在谢月兰向其催收后及时归还借款,但廖浩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谢月兰多次催收未果,廖浩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
廖浩归还谢月兰借款本金282135.14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诉讼保全费1931元,均由被告廖浩负担。
(参考资料: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宾阳五”注: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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