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当事男子维权一案当日宣判。
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全文如下:
据此前报道,四川成都的何先生发文称,6月11日晚9时许,他搭乘成都地铁1号线途经火车南站地铁站时,车厢内有两名女士看到他鞋子闪烁绿光,认为上面有摄像头在偷拍。随后,他在地铁安全员的见证下,现场脱鞋并让两名女士检查。并一同前往了派出所,由民警进行了检查,证明并无摄像头。
此后,何先生表示,两名女士在得知他并未偷拍后,也没有对他进行诚恳地道歉。他计划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
何先生当时穿着的鞋子
立案通知书显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受理他与两名女士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事发后,何先生表示,自己会维权到底,该案件已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了,只有维护到“我们”的权益,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何先生发出的事发时示意图
10月31日,何先生告诉记者,原本本案应在10月开庭,由于他追加了成都地铁作为被告,需要给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所以案件根据正常流程延期,目前他收到最新通知,本案于11月1日开庭审理,“由于对方(涉案女性乘客)申请,本次是不公开审理。”
立案通知书
何先生表示,目前他的诉求仍是要求两名女士赔礼道歉,以及合理的经济赔偿。
对于庭审结果,何先生表示,他只想能尽快结束这件事,好让自己回归正常生活,从6月11日发生此事,到开庭已过去4个多月时间,他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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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 成铁第一法院、四川日报、封面新闻、极目新闻
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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