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丁某驾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上,遭遇堵车情况。他无奈之下将车停在路边,等待前面的车辆通行。
就在丁某用手机打发时间的时候,一个名叫李某的男子出现在他的视线中,只见对方小心翼翼的从背后绕行。
最后一股脑躺在了地上,这一行为不用看就是专业碰瓷,本以为丁某就这样栽了。
谁知李某在地上等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丁某并没有理他,无奈李某朝车内的丁某瞥了一眼,准备离开。
可就在这时,前面的车辆都拉起了手刹,看样子马上就要走了,李某见状再次走到丁某的车前,准备假摔。
就在丁某毫无察觉地发动车辆的瞬间,李某被车轮狠狠地压倒在地。
随后丁某慌乱之下拨打了急救电话,围观此事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交头接耳议论纷纷。丁某焦急地询问是否有人目击事故的发生原因,却遭到众人的指责。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裁定丁某无需承担责任,并要求李某的家属向丁某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作为虚假诉讼的补偿。
【以案释法】
行车路上我们必须保持警惕,避免陷入碰瓷者设下的陷阱。法律会继续捍卫正义,保护无辜者的权益。
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内容进行解读。
一、丁某在未注意到行人的情况下启动车辆是否构成过错?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注意行人。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没有留意到行人,从而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过错行为,驾驶员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丁某之所以没有注意到行人李某,主要是因为李某故意采取了欺诈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碰瓷”。
李某在丁某准备启动车辆时,故意在车前假摔,试图制造出自己被撞的假象,以此来欺骗丁某,达到非法占有丁某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丁某对周围环境的判断。
对此,驾驶员有责任注意行人,但这种责任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必须对他人的欺诈行为负责。
丁某在启动车辆时,完全没有看到李某,因为李某是在他准备启动车辆的那一刹那故意假摔的。
李某的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丁某并不能预见到这种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丁某在启动车辆时没有注意到李某,但他并不能因此被认定为过错行为。
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丁某的行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他没有注意到行人,主要是因为李某的欺诈行为。
二、法院判决李某的家属需向丁某支付2万元作为虚假诉讼的补偿的依据何在?
我国法律对于诉讼虚假,或者诉讼行为恶劣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向虚假诉讼人或者行为恶劣的诉讼人请求赔偿。
从案例来看,李某的碰瓷行为实质上是对丁某的诈骗,其目的是为了骗取丁某的赔偿金。
在这个过程中,李某制造了虚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且丁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尽其所能提供帮助,这证明丁某并无过错。因此,李某的诉讼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
然而,李某在案件过程中不幸丧生,他的家属成为了诉讼的一方。
在此情况下,李某的家属如果继续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而忽视了李某碰瓷行为的事实,那么他们的诉讼行为同样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法院判决李某的家属需向丁某支付2万元作为虚假诉讼的补偿,可以看作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一种惩罚,以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同时,这也是对丁某的保护,他因为李某的碰瓷行为,不仅承受了无端的指责,还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家属支付2万元赔偿金,是对丁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李某家属虚假诉讼行为的警告和制止。
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碰瓷行为的危险性和不法分子的手段。我们应当警惕这种欺诈行为,以免成为受害者。
法律将继续维护正义,确保无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以此为警示,呼吁社会共同努力,净化道德风气,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正。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