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个拾荒者,有天骑三轮车路过一处拆迁工地,看到围墙外露出一段长约两米的水管,心生贪念想将其挖出售卖赚钱。
虽然工地已挂出警戒线,但老王不顾危险翻进工地,用铁钩开始挖掘水管周围的泥土以取出水管。
一位邻居见状上前劝阻,说这里正在施工不安全,水管也不是他的,不要乱动。但老王不听劝告,反而更卖力地挖。就在老王挖到靠近墙角的水管时,围墙突然倒塌,将老王压在下面直接溺亡。
事后调查显示,倒塌的围墙属于邱某辉家的院墙。邱某辉表示该围墙已建20余年,从未发生过倒塌,他认为是李家施工挖得太深太近导致围墙失去支撑倒塌。
李家只是在自家房屋范围内施工,未动邱家墙体基础,不认可这种说法。派出所出具证明书显示,老王死因溺水,行为上写着“偷窃”,是围墙倒塌直接原因。
老王儿子不服,认为老王只想捡废品,围墙倒塌应属施工方和墙主人过错,未及时修缮加固和设置警示,要求法院判决二者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8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过错。判决老王自己承担60%责任,李家30%,邱某辉10%。这个判决结果让三方都不满意。老王儿子认为赔偿金额太低,而且自己还要承担一大部分。
他表示要上诉重审。李佳和邱泽辉则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且还要赔偿自己的损失。也准备上诉。
【以案释法】
本案各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应相互理解。我们结合案情对以下问题依法进行解读。
一、老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照情节大小处以罚款或者拘役。此条法律的核心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1、 他人财物:老王挖的是一段长约两米的水管。这个水管显然不是他的财产。然而,是否可以将其视为“他人财物”取决于此物是否属于其他人或单位的所有权。
工地上的水管是否属于施工方的所有或者是否属于工程物资,需要进一步审查。如果这个水管是工程物资或者施工方的所有物,那么这个要件在本案中是满足的。
2、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取得财物的行为。
此案,老王是公然地在挖水管,并没有试图隐藏他的行为。虽然他没有得到许可,但他的行为并不秘密。这一点成为他不构成刑法意义上偷窃的一个重要理由。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老王挖水管的目的是为了将其卖掉获利。这样的目的显然是非法占有。
综上,老王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偷窃行为,主要是由于其行为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
但要注意,这不意味着老王行为是合法的。他仍可能因非法入侵他人财产、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老王的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死亡责任归属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老王的行为无疑违反了基本的安全规定。他无视警戒线的存在,擅自进入正在施工的工地,并对其中的设施进行操作。
这种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即使是有点常识都知道,这样的行为是极具风险的,可能引发意外情况,甚至致命的事故。
从法律角度看,他的行为或许构成非法侵占,这也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应该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李家作为施工方,有责任确保工地的安全,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尽管老王擅自进入工地并进行非法操作,但如果李家在安全防护措施上做得足够好,比如设置更显眼的警示标志,或者加强对工地的封闭管理,或许能够避免此类事故。
所以,李家在此事中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邱某辉作为围墙的所有者,有责任对围墙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
尽管邱某辉表示围墙已建20余年,从未发生过倒塌,但如果他在日常管理中对围墙的状况视而不见,或者知道围墙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修缮,那他就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对于老王的死亡责任,需要三方共同承担。每一方的责任大小,法院已经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判断。
从这个案例中看到,法律是有底线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贫穷或者其他原因,而去侵犯他人的财产。
同时,对于施工方和房主来说,他们也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和保护,以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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