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洞头交警
俗话说
酒桌贪杯,路上添“悲”
有些人明知酒驾不对
却总是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直至事故发生,才后悔莫及
现对洞头近期查处的
酒驾违法驶人进行
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浙CJ3E88
01
姓 名:卓*天
查获时间:12月6日
查获地点:洞头区东屏街道城南路路口
酒精浓度:47mg/100ml
闽J27377
02
姓 名:林*辉
查获时间:12月6日
查获地点:洞头区大门镇大翁线X809处
酒精浓度:37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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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前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酒驾行为
洞头交警始终“零容忍”
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生命无价,禁止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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