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存货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生产过程中企业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存货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处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增值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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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通过“管理不善”等表述可以理解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非经营因素影响,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下面举例来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不同的会计处理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举个例子
A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3年A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13万元。存储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霉烂变质无法使用,A企业对其折价出售,变卖收入10万元。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30,000.00
贷:存货-原材料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00
(2)取得变卖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8,4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5.00
(3)结转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41,50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41,505.00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A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认为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企业在进行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卖收入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操作产生的增值税金额合计141,505元。
如果在会计处理是认为原材料并未全部损失,将取得收入的部分在处理损失时扣减,按扣减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的转出,我们来看第二种处理方法。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
企业实际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3%)=911504(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1504×13%=118496(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30,000.00
贷:存货-原材料 911,5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8,496.00
(2)取得变卖收入时,将取得的变卖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8,49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88,496.00
贷:存货-原材料 88,496.00
(3)结转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30,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30,000.00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累计确认增值税金额130,000.00元,比第一种会计处理少计提11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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