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寿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寿县寿春镇明珠西路北侧某轮胎经营部在店门前进行店外修车,修车所占位置长4.8米,宽2.6米,面积为12.48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李某无法提供店外修车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户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不一致,于2023年4月18日函询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将案由更改为“寿县寿春镇李某轮胎经营部涉嫌占道修车案”。
02
查处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对寿县寿春镇李某轮胎经营部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李某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改正了店外修车的行为。后经城管部门多次复查,都没有发现该轮胎经营部有在其店门前进行店外修车的现象。依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鉴于由于当事人态度良好,且后经多次复查,均未在其店门前进行店外修车,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
03
启示意义
对轻微违法及首次违法依法不予处罚,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坚决杜绝“一刀切”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促进城市管理精细化背后彰显的执法“温度”,更是法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引导经营户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寿县城管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