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次普通的学车经历,却牵扯出了高达28万元的赔偿官司,这一切究竟是因为什么?张某是位驾校教练,日复一日的带学员练车,每天就是在机械性的疲于应付。一些时候有的学员接受能力较差,张某便会大声呵斥,颇有一番恨铁不成钢的架势。
最近,张某又接手了一位“笨学员”,光是科目一就考了三次才通过。可是张某对待这位学员的态度,却不像平时那样严厉,究其原因,那必然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这位“笨学员”就是马某,虽然已经结婚生子,可身上散发的气质却特别吸引人。马某长相漂亮,身材也好,性格也十分讨喜。在不断的接触中,张某对马某产生了一些异样的情感。张某此时并不能想到,正因为这种异样的情感,最终却葬送了他的生命。
张某对马某的好,马某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马某感觉已经很久了,没有体会到这样的关心和爱护。她和丈夫结婚多年,早已过了激情的时期,平淡的生活让她觉得没有任何的新鲜感。她知道自己学车很笨,理解能力差,接受知识也很慢。
张某能够这样耐心的给自己讲解,带自己反复的练习,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下班时间也带着自己加练,马某内心十分感激。
两个人的关系越走越近,双方的内心都对这层关系予以了默认。在马某的言行举止中,张某内心知道,马某已经接受自己了。
渐渐的,张某感觉时机已经成熟了,于是在某天带着几个学员练完车后,以马某接受的较慢、害怕其不能通过考试为由,带着马某到了一处驾校学员经常练车的宽阔区域,准备加练。
两人到了地点后,马某开着车练习了几圈,张某张望了一下见周围没有其他人,便让马某将车停靠在路边。还没等马某反应过来,张某便主动靠近马某,向其发出了“邀请”,见马某没有反抗,两人便慢慢地纠缠在了一起。
两个人在狭窄的车里开始了一番云雨,可马某突然发现张某不太对劲。他捂着胸口,慢慢的没了力气,趴在了马某的身上,整个人晕死了过去。后经医生诊断,张某系情绪过激导致心脏病突发致死。
张某妻子得知真相后,将马某告上了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马某两人婚外发生性关系是在两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不能将张某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过错归结于马某的身上,因此判决并未支持张某妻子的诉请。
【以案释法】
读完这个案例,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张某作为驾校教练,在陪学员练车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成立工伤,那么张某的家属就可以基于工伤保险而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职业病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教练张某与学员马某之间的婚外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尽管他们的活动涉及到驾校的练车活动起源于驾校,但是在驾校下班后的私下活动无法被视为属于工作范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事件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教练张某与学员马某作为已婚人士,发生婚外情的行为应当受到道义和法律的双重评价。从道义的角度看,婚外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和承诺,对已婚关系造成了伤害。张某与马某之间的婚外情不仅背离了婚姻的伦理底线,更涉及到欺骗、背叛等不道德的行为。婚姻是一个家庭关系的基石,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信任和忠诚是维系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婚外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或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的,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
教练张某与学员马某的婚外情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这意味着张某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请求。然而,对于马某,她作为教练的学员,尽管她也承担了一定的道德责任,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没有支持张某妻子的诉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教练与学员之间的婚外情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申请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一定的过错。然而,在本案中,马某并未迫使或强迫张某与她发生性关系,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的情况下产生了婚外情。因此,法院认为马某并没有具有决定性的过错,故未支持张某妻子的诉请。
其次,张某的突发心脏病死亡并非由马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在婚外情发生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晕倒,马某立即叫来救护车,但最终未能成功抢救。尽管马某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张某妻子的怀疑和不满,但马某并非直接导致张某心脏病发作的原因。因此,法院认为马某不应被追究对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再次,我们不能否认马某的行为的确存在违背道德的内容,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却不能上升至承担法律责任的高度,因为对于出轨、通奸等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婚内行为,我国法律尚未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
婚外情事件无疑对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造成了巨大伤害。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幸福,人们应当以道德规范为准绳,远离婚外情的诱惑,珍惜和保护自己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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