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还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2022年,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6岁的孩子跟随被告生活。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到被告拒绝,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强硬表示不允许原告探望孩子。考虑到探望权纠纷案的特殊性,一判了之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寻找一种更为妥善的解决方案势在必行,在细致了解案情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开二人的“心结”,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为二人讲事实、摆道理、断是非,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多次上门劝导,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一场因探望孩子发生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此类案件的调解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更要关注案件背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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