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考验人性,而人性往往经不起考验。
文 | 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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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起,#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 及衍生的 #继承父母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话题冲上热搜,网友讨论激情高涨。
原来,据上海法治报报道:康露(化名)家境优渥,28岁就当上了一家外资公司的主管。王力(化名)是康露公司年会所在酒店的对接人员,那一年29岁。年会办完,王力对康露展开猛烈的追求,坚持半年后,康露答应了他的追求并接受了求婚,两人成为了大家眼中郎才女貌的一对。
婚后的王力,仍然和婚前一样,对康露的体贴和细心可谓有增无减。直到一场噩梦的来临。
康露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王力体贴伴她左右,协助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
半年后,看似一切又归于平静,康露强打精神准备重新面对仍要继续的工作和生活。突然有一天,康露在公司里收到了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力居然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看到传票,康露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立即给王力打电话,没想到王力电话始终关机。康露赶紧回家,这才发现王力已经搬离了他们的婚房。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芳在与康露对话得知,康露去世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
“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在世吗?”
律师在详细了解康露的家庭成员状况后,告诉康露,由于康露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父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而康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所以康露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
“你认为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属于你一个人的吗?”谭芳问康露。
“那当然啊,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不然除了我还有谁?”康露说完,谭芳告诉她,按照我国婚姻法(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你继承的遗产是你和王力的夫妻共有财产。”
康露突然恍然大悟,“我想起来了,他(王力)大学的时候选修过法律,平时没事还喜欢看法律的书……”
果然,不久后,康露收到法院寄来的补充诉讼,王力要求分割康露女士继承父母的遗产。
开庭那天,站在法院的门外,康露遇到了多日不见的王力。康露问王力:“我只想问你一句话,如果我的父母没有去世,如果我的父母没有这么多遗产,你还会跟我离婚吗?”
王力看着康露说:“我们之间早就没有感情了,和你父母去世没有任何关系。”
康露继续发问:“那你凭什么要分割我父母留给我的遗产?”
王力一字一句地回答说:“凭什么?我们的结婚证啊!”说完,便扬长而去……
律师释疑:夫妻一方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康露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还有很多,有些人知道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如果子女已婚,那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另一方有权分割。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建议父母应当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仅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事先规划,或许就不会发生这种可叹、可悲的结局了。
多名网友的看法
由于这起离婚案例不乏熟悉的、戏剧性的因素,网友们果然跟着联想到近年来不少影视剧的经典情节,开始猜测女方父母的车祸是意外还是人为,质疑充满算计的婚姻,争论父母遗产为什么算夫妻共同财产,最后,纷纷“细思恐极”。
“车祸阴谋论”什么的缺乏证据,网友纯粹开开脑洞而已,在此不予置评。但男方干脆利落地在女方最需要安慰与陪伴的时刻提出离婚,并冷静无比地用一句“凭什么?我们的结婚证啊!”来声明自己要求分割遗产的正当性,足见颇具法律意识的他早已对女方毫无感情,堪称“深思熟虑”。
由于报道中并没有男方的陈述,起初其追求女方的动机是什么,他又究竟因为什么不可挽回的理由非要同女方离婚,外界其实并不清楚百分百的真相。不过,无论如何,“婚是离的,钱是要的”,终归还是暴露了一点:金钱考验人性,而人性往往经不起考验,不分男女。
大家倒也不必因为这起离婚案例,又开始发作一轮“恐婚”焦虑症。当然,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咨询法律界人士,把举凡涉及“钱”的事宜,比如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房屋的归属权、父母遗产如何继承分配等问题,一件一件弄明白,采取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利益。
延伸阅读
一个20多年没有来往的老人去世了,留下黄浦江边的一套住宅,他成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当你接到陌生的来电,说有人给你留下一笔遗产,需要你去办一下继承手续时,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电信诈骗,但也可能确有其事。这样从天而降的好事最近落到了上海市民吉先生的头上。
这个故事,我们要从房子的主人老丁说起。
去世四年家里仍放着丈夫的遗物
2017年,老丁查出肠癌的时候,已经67岁了。
住院32次,放疗化疗,西医院中医院,进进出出,与病魔抗争207天后,2019年9月,老丁走了。
在这207天里,陪伴他的,除了老伴伍女士外,还有女儿臧韵一家。住院期间,女儿臧韵以及女婿不时到医院看望,外孙女也去医院看望外公,让同病房的病友们羡慕不已。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在嘀咕了,臧韵是老丁的女儿吗?她为什么不姓丁或者随妈姓伍?
她的确不是老丁的亲生女儿。
臧韵是伍女士与前夫的女儿。2004年丁某与伍女士再婚时,臧韵已经24岁了,但她一直随母亲与老丁一起生活。虽然是再婚家庭,但臧韵一家与继父老丁相处得很好,臧韵一直喊她爸爸。5月22日,记者在伍女士家采访时,老丁已经去世四年,但还能看到老丁的遗物和他们一家人的照片。
在臧韵的手机里,还有很多以前一家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在厦门的鼓浪屿,在丽江的玉龙雪山,照片里的一家人其乐融融。
母亲伍女士眼睛残疾,病中的老丁,基本上是臧韵夫妻俩照顾的。老丁的后事,也是臧韵夫妻俩料理的,包括购买墓地。
生养死葬,女儿该做到的,臧韵都做了。
老丁、伍女士和臧韵外出旅游的照片
变更房产时得知继父有个继子
老丁生前做灯饰生意。1999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不久就住到伍女士的家里。2003年,老丁按揭买下了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伍女士领了结婚证,终于名正言顺地把伍女士娶回了自己的家。
在臧韵提供的一段录音中,老丁生前曾经说过,让臧韵把她和她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老丁去世后,2020年夏天,臧韵才开始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
我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提交哪些材料,随后,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过去。没多久,那边的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房子的产权有点儿复杂,因为审核材料时,发现我爸还有个继子吉先生。”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说,她隐约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认为吉先生与老丁还存在继父继子关系。后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对这个继子吉先生的来历是这么记载的:
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说,如果从继父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到老丁去世,吉先生与老丁23年未有往来。在这期间,曾经跟老丁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恢复跟母亲姓吉。
臧韵:“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人说,要完成产权变更,要吉先生到场。于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过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说我爸去世的事情。吉女士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们跟吉先生通话,说了我爸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的事。吉先生说,她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也不会帮忙,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先生不愿帮忙,臧韵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出所料。
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
2021年6月,臧韵和她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
她们请求法院确认老丁那套房子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遗产为95%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70%,臧韵取得25%。诉请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
吉先生认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遗产房屋5%的产权,但是不同意臧韵和她母亲主张的继承方案,理由是他作为老丁的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老丁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吉先生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与伍女士各半继承老丁的遗产。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5%产权份额,剩余95%产权份额为老丁的遗产。
老人去世,留下黄浦江边的一套住宅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为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二为臧韵的继承人资格;三为各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权的份额。
关于第一点,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原告主张吉先生与老丁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他母亲和老丁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还主张,吉先生对老丁缺乏关心和照顾,故无权继承老丁的遗产。对此,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但原告以此为据要求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于法无据,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此外,即便臧韵对老丁有照顾行为,考虑到老丁生前自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且臧韵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经登记到房产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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