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某因拆迁分配问题与其大姑姐发生矛盾,乃料到外甥蔡某竟召集6名壮汉前往沈某家,对沈某及其妻子施某予以殴打,争执过程中还对其儿子进行控制。
情急之中,施某随手拿起装有腐蚀性液体的硫酸泼洒到蔡某同伙陈某,随后蔡某一行将陈某送往医院急救。
事后经法医学鉴定,陈某伤势为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后施某因防卫过当被拘留15天。但后又被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释放。
陈某随即又对施某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施某防卫过当,赔偿10万元。二审判决施某正当防卫无责。
究竟是怎样的深仇大恨竟让外甥对舅舅、舅妈大打出手?
大妈慌乱之中用硫酸防卫为何先后在刑法、民法上判决结果不一?
种种问题在网络上引起争议,这其中的细节又是如何的?
【案件过程】
上海,浦东的一处地区即将拆迁,这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可居住于此的沈某一家却有些发愁。这究竟是为何?
原来,沈某就拆迁利益分配的问题与他的大姑姐闹得有些不开心。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反而对彼此的意见越来越大,最后见了面干脆互不搭理对方了。
沈某想着这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亲戚就这样闹掰实在太尴尬,但他不知道的是,更加过分的事日后竟发生在了他身上。
一日,沈某和妻子施某在家闲着无事,却突然听见门外传来一片躁动。夫妻二人起身想要查看情况,只见他们的外甥蔡某和一行5名壮汉气势汹汹地闯了进来。
这让沈某傻了眼,这6名男子进来二话不说就对沈某控制了起来,其外甥蔡某抓起舅舅沈某衣领,扬起手,一阵拳头就如暴雨般落了下来,沈某立马双手抱头进行防护。
但年过半百的沈某哪里是年轻力壮,莽撞力大的外甥的对手,没一会沈某就沿着墙角蹲了下来,再也无力反击防护。同时,沈某儿子也闻声出了屋查看,但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蔡某一伙人压制起来。
站在一旁的施某慌了神,看到丈夫被这般毒打要出人命,立马扑上前想要拉开双方,但不料却被其余人控制起来,他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将施某拽到院外墙角一阵拳打脚踢。
施某作为女性,生理上本身力气对于男性来说就处于弱势,哪里经得起这般毒打,一群壮汉围在身前挥拳,施某根本看不清身前情况,她手在空隙中慌张摸索,突然摸到了一个水壶,她无计可施,只想保命,便抄起水壶就往眼前的一群人泼洒去。
只听见一人痛哭大叫起来,施某便感觉眼前笼罩的黑影散去,睁开眼一看,同蔡某一行的陈某胳膊上有黄色液体,大喊着疼,一群人将陈某送到车上便离开了。
被这突如其来的殴打吓得有些懵的沈某一家望着院内狼藉一片一动不动。
随后沈某儿子立即报警,并将父母送往医院。后经医学鉴定施某鼻梁骨断折,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沈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两人均构成轻微伤。
施某认为,蔡某因双方之前的拆迁问题私自自己闯入家中并对一家人进行殴打,属于故意伤害,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刑法上,故意伤害的入罪要件之一即是被害人损害达到轻伤以上。但施某及丈夫均属于轻微伤,未达到标准,无法以故意伤害的理由入罪。
令人意外的是,施某竟以防卫过当的理由被警察带到警局拘留了15天。这究竟是为何?
原来那天陈某痛哭大喊被一群人送走,是因为施某向他们一众泼洒的是硫酸,陈某被大面积泼上之后便被送往医院急救,最终确认全身面积20%的烧伤,达到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施某又被检察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无责。
沈某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却没想到三年后,陈某又以侵害健康权的理由对施某提起民事诉讼,向施某索赔30万元。一审以防卫过当的理由判决施某赔偿10万元。
但施某却提出异议,明明检察院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怎么到了民事诉讼就成了防卫过当呢?施某当即提出上诉。结果二审作出改判,判决施某正当防卫,无责。
【案件分析】
蔡某及其同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蔡某集结他人闯入沈某家,并对沈某一家施予控制、殴打,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严格来说是可以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因沈某夫妇轻微伤的原因无法构成故意伤害入罪标准。
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蔡某的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沈某、施某二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且施某在多年官司上耗费大量心力,对施女士的心理造成极大压力。所以蔡某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蔡某一行人中,蔡某作为集结发起人,对沈某、施某实施殴打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但因其余人在明确“助助阵、示示威”的实际意义是共同参与蔡某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依旧前往,且在现场强行控制施某及其儿子,属于帮助蔡某完成侵权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
施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施某的同一行为之所以在刑法和民法中定性不同,是因为两法对于过当防卫的规定细节不同。刑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民法为“超过必要限度”,两者的标准不同,自然结果不同。
但无论是检察院最终认定结果,还是民事诉讼二审终审,虽经过一番改判,但都认为施某是正当防卫。
这是因为施女士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几个要素,即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个人合法利益;针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时间为正在进行时;损害结果未超过必要限度。
施女士为保护个人生命健康权,在殴打行为正在发生时对陈某进行反击,陈某最终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属于最轻的一级伤残,未超过必要限度,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刑法标准还是民事标准都能满足,所以结果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陈某的伤,蔡某该不该对其进行补偿?
不少网友认为:“是蔡某叫上陈某一同前往的,难道蔡某不该对陈某进行一定补偿吗?不然这也太冤了吧!”
我国民法中未对两人以上共同侵权,主要侵权人需要对其余人员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在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中规定,主犯不需要对从犯进行赔偿,双方需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但是从事实上来看,蔡某在召集其余人员前明确说明“助阵示威”的目的,其余人同意前往即属于在明确可能发生的风险下同意帮助完成该侵权行为,是自愿行为,陈某是主要责任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于情理上来说,蔡某可进行一定补偿,但不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这也告诉我们,一定遵守法律,不可为所谓的“兄弟情谊”“姐妹情谊”甚至是亲情就去践踏法律的红线,有了法律才有情谊,时刻要谨记尊法守纪,增强法律精神。
沈某大姑姐作为蔡某母亲,应该承担责任吗?
不少网友也有疑问,沈某大姑姐作为蔡某母亲,是不是有教唆指使蔡某作出这一行为的嫌疑,即使没有难道作为家长不应承担责任吗?
首先没有事实,法律上不可随意主观推理并以此作为审判依据,这是极其不科学的,违背了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
其次,大众对于“父母是否应对子女行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的疑惑是很常见的问题。
在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对其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此案中,蔡某已成年,且为智力、精神状况、身体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以上例举两种行为人,就其召集他人实施殴打这一行为是完全可以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的,其父母并未参与,无需承担责任,更无需为蔡某承担责任。
但作为蔡某的家属,应对其行为进行教育。
看到曾经的亲戚如今闹到这步田地,我们实属感到遗憾与可惜。起因并非什么大事,两家也没有深仇大恨,却用长达四年的冷漠官司代替了本该温暖的情谊往来。这其中甚至还牵扯外人进来,使纠纷更加复杂。
这也告诉我们,遇到事情的最好解决办法是冷静协商而非鲁莽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结果只能使自己深陷违法的漩涡。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暴力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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