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区市监局开发区分局组织监管人员走进辖区农贸市场、超市,摸排“生鲜灯”使用情况,同时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发放到经营者手中。
据悉,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消费者的感官判断,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管人员督促市场负责人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更换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规范诚信经营,杜绝利用灯光为产品“遮丑”,还原食品“本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正式实施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将属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市监局将采取宣传引导和排查摸底相结合的方式,锚定农贸市场、商超及生鲜店等重点单位,通过点对点上门提醒、大型市场负责人约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将违规使用“生鲜灯”的问题在新规实施前全部整改到位。
(来源: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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