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张某从24楼一跃而下,抢救无效死亡。小男孩留下一纸遗书,直指自己跳楼原因在于其班主任邹某,邹某到底做了什么导致11岁小男孩采取跳楼的极端方式指控自己的班主任老师?该案近日在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实经过
小男孩事发时正在江西九江市某小学读六年级,当天放学后便从自家居住小区楼层的24楼一跃而下,永久地离开了这个时间,只留下了一纸简短的遗书,遗书内容尽是对其班主任邹某的指控。小男孩在遗书中说到“我,本人张某,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
小男孩的父母悲痛欲绝,想不明白这么小的孩子在学校究竟遭遇了什么,居然要以死来控诉自己的班主任?经过多方努力,小男孩的父母获得了部分在校期间的监控视频,正是这些校方企图销毁的监控视频揭开的这位班主任老师的真实面目。
法律分析
一、班主任老师邹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事发后小男孩父母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任何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受理,后小男孩父母便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邹某不构成侮辱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对小男孩实施了虐待,故判决邹某无罪。小男孩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我国现行《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知,侮辱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则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人格或名誉受损,并且追求出现受害人人格或名誉受损的结果而实施辱骂、暴力等行为。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行为人邹某不够侮辱罪。
关于虐待罪,该罪原来仅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例如父母虐待小孩、子女虐待父母等,后刑法修正案为更好的保护儿童权益,将行为主体扩展到学校,即学校及其老师虐待未成年儿童符合定罪量刑标准的,应依法按《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小男孩父母提供的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构成虐待罪。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不是刑事公诉案件,是小男孩父母提起的刑事自诉,所以小男孩父母需对邹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邹某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实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据,且证据需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一审法院也是基于小男孩父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构成虐待罪而判决邹某无罪。
当然,本案现已进入二审,最终邹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等二审审判结果。
二、班主任老师邹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小男孩的父母并未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诉讼,而法院仅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判决,故本案中不会就赔偿责任给予判决。
民事赔偿的主要依据为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构成侵权,受害人需就行为人事实了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失、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本案中,现有监控视频及小男孩的遗嘱可能不足以证明小男孩的跳楼与邹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基于小男孩已经死亡等恶性结果、遗书的指证及公序良俗原则,酌定邹某适当地给予小男孩父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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