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2起非法取水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贵州省仁怀市某酒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十组赤水河干流安装取水设施,取用地表水用于酒厂生产,取水量计10000余立方米。
案例二:贵州省仁怀市某3家酿酒作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八组荒溪沟入河口处共同修建取水设施,以开关水闸方式,不定时、不定量向赤水河干流进行非法取水用于作坊生产,取水量计2000余立方米。
仁怀市某酒厂和某3家酿酒作坊未经批准擅自向赤水河道干流取用地表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仁怀市某酒厂作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3家酿酒坊作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并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 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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