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62号)和2023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3〕168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银海区银滩镇北背岭村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委员会、龙潭村民委员会、曲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51.4068公顷及使用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的国有土地11.2797公顷,共计162.6865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
农用地0.0037
建设用地0.8658
未利用地0.0944
2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建设用地0.2686
3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村民小组
农用地3.4139
建设用地2.2446
未利用地0.8043
4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0.8102
未利用地0.6451
5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第五、第六、第七村民小组
农用地0.9141
6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古城岭第一村民小组
农用地0.7792
7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古城岭第三村民小组
农用地1.4186
8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古城岭第二村民小组
农用地0.8272
9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古城岭第四村民小组
农用地2.4382
10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小曲湾村民小组
农用地2.5938
11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小湾江村民小组
农用地9.9644
12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岭脚村民小组
农用地3.0816
13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撑排路、古城岭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
农用地0.0979
14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撑排路村民小组
农用地8.6157
15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曲湾底北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8.0452
16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曲湾底南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8.3714
17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江边村民小组
农用地7.5001
未利用地0.0540
18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稔塘村民小组
农用地1.5394
19
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红湾村民小组
农用地26.1828
建设用地0.1111
未利用地0.4978
20
银海区银滩镇北背岭村民委员会东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2.9311
21
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赤江中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0.9476
22
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赤江北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0.4534
23
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赤江南队、北队、中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2.1491
24
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赤江南队村民小组
农用地0.9301
25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农用地0.6236
26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一村民小组
农用地19.5419
建设用地0.0538
未利用地0.1283
27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二村民小组
农用地16.9710
建设用地0.0257
未利用地0.0049
28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二十村民小组
农用地6.1039
未利用地0.4408
29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十九、第二十村民小组
农用地0.0813
30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十九村民小组
农用地6.2105
未利用地0.0136
31
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1.5797
未利用地0.0334
32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农用地5.3535
未利用地0.0636
33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处
农用地5.8626
合计
农用地156.3367
建设用地3.5696
未利用地2.7802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88.8
建设用地
88.8
未利用地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联系方式: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0779-2033391、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0779-3217718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北海阿叔 悦北海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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